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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中同时出现了“内孙”和“外孙”两个概念,基于现代人的成见,我们很自然地以现代汉语中的“外孙”一词为参照去解释“内孙”,把它理解为从儿子所生的父系家族的成员。《二年律令·收律》的一则规定打破了这一思维定式。《收律》关于“收”的例外规定中有“内孙勿为夫收”,即具备“内孙”身份的人,则不因父亲(即该丈夫)的犯罪行为而被收。“内孙”与“外孙”,作为“子”所生的隔代晚辈直系血亲,不是以“子”的性别为依据来划分的,而是从家系的传承,即在家族中的地位来区分的。已婚女子所生的、留在自己父家族的孩子,也是“内孙”。内、外孙的划分,表明汉初婚姻家庭形态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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