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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采取比较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英美法和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利与弊: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有一定作用,但这种保护无法禁止转播机构未经许可直接对比赛进行拍摄和转播,也不能够对转播节目的内容进行保护;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美国法下"热门信息"的理论对赛事转播权的保护能发挥很大作用,但使用人花精力去收集进入公共领域的赛事转播信息便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搭便车"行为,这是对赛事转播权保护的不利一面;场馆准入限制作为一种合同方式,是禁止未经许可不得对赛事进行拍摄、转播和收集相关信息的有效方法,其弱点是如果比赛在公开场所举办,这一方式便难以奏效.得出结论:不同法律或方式的保护各有利弊,为了有效保护体育赛事的转播权,需采取交叉保护的方式以弥补单一保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2.
采用文献资料、逻辑思维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国内外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界定存在的“赛场准入权说”“娱乐服务提供说”“企业权利说”和“商品化权说”等观点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的多学说论和各类法律权利的交叉使得赛事转播权的归属存在着不确定性.为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需要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它们是2种不同性质且容易混淆的权利,2者权利归属不相同,法律保护方式有区别.体育赛事转播权归属于体育赛事参赛组织和体育赛事主办单位,是许可他人进驻比赛现场进行拍摄、转播体育赛事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是体育组织的无形资产,接受《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归属于广播组织,是经体育赛事组织授权转播体育赛事的持权转播商(包括电视台、新媒体机构)播放的体育赛事信号,具有广播组织权,其权能在于禁止他人有线和无线转播其节目信号,接受《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保护.  相似文献   

3.
体育赛事转播侵权事件频发,随着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的临近,如何更好地保护冬奥会赛事转播权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对冬奥会赛事转播权包含的两个层次的权利进行分析、比较,并总结了欧盟、美国、日本在体育赛事转播权方面的保护经验。由于立法倾向的不同,体育赛事转播在世界各地的保护方式亦有不同。因对体育赛事转播的独创性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否定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特性,而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肯定其作品特性。结合国内司法实践,分析了通过《著作权法》以作品或录像制品的方式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均各有利弊,指出应扩大广播组织权的范围,加强对广播信号的保护,加强权利人的自我救济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救济,为更好保护2022年冬奥会赛事转播相关权益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4.
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相关立法现状以及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进行研究,提出了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机制的途径:增强法律保护意识、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体育赛事转播法律体系、加强体育赛事转播法律的执行力建设。  相似文献   

5.
体育赛事产业的收益重心近年来逐渐向赛事转播相关权益倾斜,然而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体育赛事转播相关权益的理解仍存分歧,混用严重,导致我国在体育赛事转播相关权益的保护方面犹显不足。体育赛事转播权是赛事组织者最重要的权益之一,其实现过程也就是体育赛事的录制本身是赛事的主要支出,而体育赛事转播画面作为赛事转播权实现的成果则是赛事组织者的重要财产和收益来源。从赛事组织者的角度对赛事转播相关权益进行统筹论证,着重参考“场所权+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分析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属性和架构,强调体育赛事转播权与赛事转播画面的区别和联系,同时探讨我国新《体育法》的发展和适用,试图为我国赛事转播产业发展提供稳定良性的助益。  相似文献   

6.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有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基本含义,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指出我国体育赛事转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快赛事转播权开发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运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等多种研究方法,对中美体育赛事转播交易,转让方式,定价标准,运作方式,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比较,为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提供参考依据,更好的发展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结论认为:美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和营销经历了萌芽,争议犹豫,初步探索和繁荣发展4个历史阶段;当今美国营销转播权有多种模式;美国各体育组织营销转播权得到一些法律条例的保护;我国体育组织对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营销刚萌芽,需要加快立法,加快体制改革,创造条件,繁荣体育赛事转播营销市场。  相似文献   

8.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涉及未经许可的网络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如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者的网络转播权,我国司法实践对此存在较大分歧,基于对我国相关案例不同观点的归纳与梳理,争议焦点集中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认定和对应权利的选取。独创性问题是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认定的难点,适用何等权利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网络转播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我国应当以《著作权法》为主体构建良性法律保护体系,采用著作权与邻接权相结合的二元保护机制,通过修订《著作权法》,扩充著作权客体,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权能内容,从而有效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者权利。  相似文献   

9.
体育赛事盗播案件裁判结果的诸多乱象,源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忽视。不同案件在基础事实的构造上存在差异,应依据不同的案情来合理确定规制盗播行为的模式。根据赛事转播权的内容、侵权发生时段与损害程度,可将盗播行为分为盗取直播、延播的行为与盗取录播、点播的行为。基于不同盗播行为侵害的利益类型不同,设置二元法律规制模式。对于前者,目前可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与不当得利制度予以规制,以避免赛事盗播案件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逃逸;对于后者,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规制,法院应尽可能地肯定赛事画面具有独创性,以彰显支持赛事转播产业的司法态度。  相似文献   

10.
分析了传媒产业融合对电视与体育赛事转播的影响,并提出体育部门应更多地利用技术进步和体育赛事本身独特的差异化特征,通过打造更多品牌赛事、利用多种交易机制、对转播权进行不同层次的分割销售以及利用多种传输渠道实现全媒体转播等策略进行转播权的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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