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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40 毫秒
1.
采用文献资料、逻辑思维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国内外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界定存在的“赛场准入权说”“娱乐服务提供说”“企业权利说”和“商品化权说”等观点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的多学说论和各类法律权利的交叉使得赛事转播权的归属存在着不确定性.为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需要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它们是2种不同性质且容易混淆的权利,2者权利归属不相同,法律保护方式有区别.体育赛事转播权归属于体育赛事参赛组织和体育赛事主办单位,是许可他人进驻比赛现场进行拍摄、转播体育赛事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是体育组织的无形资产,接受《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归属于广播组织,是经体育赛事组织授权转播体育赛事的持权转播商(包括电视台、新媒体机构)播放的体育赛事信号,具有广播组织权,其权能在于禁止他人有线和无线转播其节目信号,接受《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保护.  相似文献   

2.
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的性质使其无法完整嵌入著作权制度的保护框架,在原《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和著作权保护模式均存在适用困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用视听作品取代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将网播行为纳入广播权和广播组织者邻接权规制的范围,为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的保护提供了新思路与可能性,但依然存在适用不畅问题。通过确立“有无”的独创性标准,扩大广播组织者权的主体,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可进一步优化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的著作权法律适用,促进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体育赛事转播侵权事件频发,随着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的临近,如何更好地保护冬奥会赛事转播权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对冬奥会赛事转播权包含的两个层次的权利进行分析、比较,并总结了欧盟、美国、日本在体育赛事转播权方面的保护经验。由于立法倾向的不同,体育赛事转播在世界各地的保护方式亦有不同。因对体育赛事转播的独创性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否定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特性,而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肯定其作品特性。结合国内司法实践,分析了通过《著作权法》以作品或录像制品的方式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均各有利弊,指出应扩大广播组织权的范围,加强对广播信号的保护,加强权利人的自我救济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救济,为更好保护2022年冬奥会赛事转播相关权益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4.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从多元复合化属性下的权利动态流转视角思考该问题具备一定新颖性,但也有着相应缺陷,且对界定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的传统二分法存在误读.较之当前国内外其他主流观点,传统二分法仍更具合理性.针对传统二分法的局限,对它做了有限度修正.在直播权意义上转播权属于赛场准入权,在字面意义上转播权属于广播组织权.  相似文献   

5.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法律性质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伴随着我国体育赛事商业开发的不断深入,赛事电视转播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体育无形资产和财产权利,已被人们接受和认可,但对其法律性质的界定却存在理论上的不足。通过商品化权概念的提出,可看出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作为体育商业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边缘权利,在权利的客体、内容和主体等方面,符合商品化权的特征。  相似文献   

6.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梳理了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其市场开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开发趋势进行展望。研究认为:只有完善中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制度,打破市场垄断,明确界定体育赛事的权利归属,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新媒体转播权,中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开发才能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采取比较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英美法和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利与弊: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有一定作用,但这种保护无法禁止转播机构未经许可直接对比赛进行拍摄和转播,也不能够对转播节目的内容进行保护;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美国法下“热门信息”的理论对赛事转播权的保护能发挥很大作用,但使用人花精力去收集进入公共领域的赛事转播信息便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搭便车”行为,这是对赛事转播权保护的不利一面;场馆准入限制作为一种合同方式,是禁止未经许可不得对赛事进行拍摄、转播和收集相关信息的有效方法,其弱点是如果比赛在公开场所举办,这一方式便难以奏效.得出结论:不同法律或方式的保护各有利弊,为了有效保护体育赛事的转播权,需采取交叉保护的方式以弥补单一保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8.
采取比较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英美法和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利与弊: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有一定作用,但这种保护无法禁止转播机构未经许可直接对比赛进行拍摄和转播,也不能够对转播节目的内容进行保护;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美国法下"热门信息"的理论对赛事转播权的保护能发挥很大作用,但使用人花精力去收集进入公共领域的赛事转播信息便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搭便车"行为,这是对赛事转播权保护的不利一面;场馆准入限制作为一种合同方式,是禁止未经许可不得对赛事进行拍摄、转播和收集相关信息的有效方法,其弱点是如果比赛在公开场所举办,这一方式便难以奏效.得出结论:不同法律或方式的保护各有利弊,为了有效保护体育赛事的转播权,需采取交叉保护的方式以弥补单一保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9.
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相关立法现状以及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进行研究,提出了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机制的途径:增强法律保护意识、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体育赛事转播法律体系、加强体育赛事转播法律的执行力建设。  相似文献   

10.
通过网络传播体育赛事已经成为数字化信息时代的一个必然趋势,但体育赛事在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频发,法律纠纷激增.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对体育赛事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体育赛事网络传播版权保护方面存在法律盲区,并结合一些实际侵权案例介绍了体育赛事在网络传播中的几种主要侵权行为.指出,应通过完善立法、加大技术投入、规范公共网络传播环境、加强宣传等方式,保护体育赛事网络传播权,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1.
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侵犯合法直播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危害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由于我国刑法立法缺乏相关规范,民事赔偿责任不足以有效遏制该行为,导致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无法发挥刑法预防犯罪、规制行为的保障功能。为有效保护合法直播人的广播组织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必要对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建议修改《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增加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类型,以实现对该行为的刑法规制。该行为的犯罪化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满足法益保护需要,填补刑法立法漏洞,具有著作权法和政策基础。  相似文献   

12.
采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阐述了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修改完善情况,认为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五个特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范围广且力度强;法律明确规定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通过引入"合理人"制度来判断合理使用和侵权行为;独立的法律救济方式;悉尼奥运组委会采取一切措施营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指出,我国应借鉴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加强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提高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位阶,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修改完善为《特殊标志保护法》,建立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3.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是我国体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是现有保护方式仍存较大争议和诟病。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等方法探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数据权益”保护的路径。研究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表现形式上多以非结构化的数据方式存在,可视为赛事组织者及其授权方对其合法拥有的比赛实时数据进行控制和处理的权益。在我国诸多法律相继纳入数据权益保护条款以及“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大背景下,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转向数据权益,援引数据权益保护的规范基础,更符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之所需,有效弥补现有保护机制的不足,也有利于推动司法裁判规则的统一。  相似文献   

14.
"隐性营销"本身并非法律正式规定和认可的概念,而是一个具有泛性伸缩尺度的概念。隐性营销中侵犯重大体育赛事标志权的行为须具备关联性和寻求商业利益两个属性。隐性营销中侵犯重大体育赛事标志权具有侵权手段的多样化和隐蔽性、侵权空间的特定性以及侵权客体的复杂性等的法律特征。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极大地促进了体育赛事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跟进了重大特定体育赛事标志保护的法律条款。完善对隐性营销中侵犯重大体育赛事标志权的法律规制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5.
运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等多种研究方法,对中美体育赛事转播交易,转让方式,定价标准,运作方式,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比较,为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提供参考依据,更好的发展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结论认为:美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和营销经历了萌芽,争议犹豫,初步探索和繁荣发展4个历史阶段;当今美国营销转播权有多种模式;美国各体育组织营销转播权得到一些法律条例的保护;我国体育组织对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营销刚萌芽,需要加快立法,加快体制改革,创造条件,繁荣体育赛事转播营销市场。  相似文献   

16.
体育竞赛及其电视转播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体育比赛组织者对其举办的体育赛事享有民法上的物权。体育比赛组织者通过转让和许可电视转播权可以实现该物权的经济利益。体育比赛录像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和在认定电视转播机构邻接权地位中起到的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作品。通过确认体育比赛和转播过程中指向各个客体的权利属性有利于正确的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体育比赛组织者和传播者的经济利益,从而推动其积极开展有关活动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有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基本含义,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指出我国体育赛事转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快赛事转播权开发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和司法实践均将学位论文认定为未发表作品.因此,学位论文的文献传递服务,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目前图书馆等文献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学位论文的文献传递服务,如果未经授权,会涉嫌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和网络传播权.从现阶段看,解决侵权风险的途径,最根本的还是完善授权机制.  相似文献   

19.
对色情的监管与控制关系到社会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维系。从美国司法判例中对广电节目色情内容的认定标准出发,从未成年人的保护、抗辩权利、表达自由等方面来分析美国法律对广电节目色情内容的规范。  相似文献   

20.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出于第三方的地位,其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的粗糙、落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做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成为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规定尚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模糊、"未获利"和"标示"条款缺乏实际作用等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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