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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是保护劳动关系稳定和顺利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最有影响力、覆盖范围最广的是劳动仲裁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出现了不同以往的新特点,如何建立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一)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有其弊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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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在初中和高中政治课教材中都涉及到。在一些辅导书上把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理解为:其实以上的表述是不够科学的。笔者有必要就此问题与销售者协调解决请求消协调解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或者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不→成不→成不→成起诉讼谈一下相关认识和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规定看出,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消费争议。那么,如何全面理解上述五种途径呢?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这是指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服务者或生产者交涉、索赔并与经营者和解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解决争议方式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基础上的。一般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不像诉讼、仲裁有严格的地点、时间限制和繁琐的程序,因而解决纠纷快捷方便。同时,也不像诉讼、仲裁要交大笔诉讼费或仲裁费,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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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在初中和高中政治课教材中都涉及到。在一些辅导书上把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理解为:其实以上的表述是不够科学的。笔者有必要就此问题与销售者协调解决请求消协调解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或者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不→成不→成不→成起诉讼谈一下相关认识和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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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雁武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6)
劳动仲裁时效性质上为消灭时效,其起算时间为劳动争议之日。后者应区分3种情况:劳动仲裁时效应可中止,其原因为"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其他正当理由"包括当事人申请仲裁但未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各方协调处理等;劳动仲裁时效可因当事人双方协商、劳动者上访、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并予以受理、提起诉讼、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中断;劳动仲裁时效也可延长,延长的理由主要为当事人不知道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开除处分决定中未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和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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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方式。仲裁是进入诉讼阶段的必经程序。即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在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的情况下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历史上这种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在长期的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适步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不再适应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在“单轨制”和“双轨制”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选择中,单一的司法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方式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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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磊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4):37-38
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理解和把握处理程序中如下两个常见问题的法律规定存在争议。(一)仲裁程序是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二)如何掌握“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就此进行阐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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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关键环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基础上,强化了仲裁程序,完善了仲裁制度,并特别规定对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力图将多数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予以解决。这无疑进一步确立了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三方原则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项重要原则。认真推动落实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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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虽已涵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四种途径,但因该机制中协商机制劳资双方力量失衡,调解机制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甚微,仲裁制度功能偏离立法预期目标,诉讼制度难以恪守司法公平公正等弊病的存在,成为制约劳动争议及时、公平解决的瓶颈。在甄别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症结的基础上,围绕如何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做实协商、做大协调、做强仲裁、做精诉讼的思路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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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对两类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实行有限的“一裁终局”制度,是《调解仲裁法》突出的亮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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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10)
劳动争议调解具有简便、柔性化、成本低的优势,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有利于劳动争议事件及时处理和构建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我国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至今已有7年,然而面对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事件,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职工对其信任度低、企业内调解成功率低、企业外调解组织不健全的状况,加大了后续仲裁和诉讼机制的压力。本文针对这些现状挖掘深层次的问题,提出重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模式,着重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依托于地方工会、行业工会的劳动调解组织,其专业性更强,且独立于企业工会之外,可以作为调解机构的首选;同时做大做实独立的调解仲裁院,加强裁前调解工作;此外要健全企业内部申诉与协商机制,注重争议预防与长效沟通,将目前的内部调解为主的模式转化为内部协商、外部调解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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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飏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8,22(2):20-23
现阶段我国“一裁二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所存在的缺陷日益明显,特别表现在仲裁和诉讼程序当中。对此,本文建议引入劳动争议“双轨制”处理方式,将这种处理程序改造为适合中国国情的“裁审分立、各自终局”。“裁”、“审”应具体分工,并建立监督关系。仲裁分为约定仲裁和强制仲裁两类,大部分案件在约定仲裁下可仲裁终局,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进入到诉讼程序的强制仲裁案件,法院也只审理程序问题,以此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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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英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8(2):79-80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裁两审”,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现行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改革的方面应是建立“自愿仲裁,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新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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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教育学院学报》1996,(3)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辨析李生斌,汪惠云“诉前调解”就是法院或有关审判庭主动派员深入辖区企业,帮助债权企业清理债权,并召来债务人,主持双方在诉讼外协商调解。调解的目的是帮助辖区企业实现到期债权。如果诉讼外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则可以向法院起诉,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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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救济路径再思考——兼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东果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8(5):46-50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救济尚存在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不完善,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的不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不当,劳动合同法落实不力等缺陷。因而,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救济路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健全诉讼当事人制度;完善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完善劳动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减免法律救济的费用;规范管理农民工的权利行使机制;进一步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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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的“一裁终局“制存在着具体适用条件不清楚、制度设计有漏洞、实际执行有障碍,立案标准过低等问题。要真正实现“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需突出仲裁功能建立“裁审分离“制度,赋予仲裁裁决可执行力,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仲裁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