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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若干问题.它具体包括: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与中断;关于维护相邻权等的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修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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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同于除斥期间.我国现行民法对诉讼时效的各项内容有必要作进一步补充.其中,诉讼时效的开始以“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时”为起算点更为适宜;其中止情形应作扩大解释;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有效性不符合民事立法的真正目的,对中断次数应加以限制;诉讼时效延长的法定情形太笼统,不利于司法公正,应对“法院认为”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诉讼时效纵容了侵权人的行为,这也正是其“后遗症.” 相似文献
3.
赵振华 《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10,(7)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是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太短以及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定不明确,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两大缺陷.我国法律规定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符合世界诉讼时效立法潮流和我国民事流转的实际.建议立法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5年,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诚信原则及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将诉讼时效的起算原则由"侵害说"改为"可行使说",并增加特殊情况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4.
诉讼时效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同于除斥期间,我国现行民法对诉讼时效的各项内容有必要作进一步补充,其中,诉讼时效的开始以“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时”为起算点更为适宜;其中止情形应作扩大解释;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有效性不符合民事立法的真正目的,对中断次数应加以限制;诉讼时效延长的法定情形太笼统,不利于司法公正,应对“法院认为”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诉讼时效纵容了侵权人的行为,这也正是其“后遗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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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玮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1(3):93-95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为两个方面,即“占有”和“经过一定期间”。作为取得时效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经过一定期间”,即取得时效期间,其何时开始起算、何时中止、中断是取得时效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应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学说为基础,对这一核心问题以及其中的一些难点进行充分研究,这是取得时效制度应用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张波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1):50-51
时效制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的确定和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问题,学术界和实践中争议颇多。站在《劳动法》立法宗旨的高度,从法的基本理念出发,对上述问题给予进一步的讨论。 相似文献
8.
林小毅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43-46
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完善,诉讼时效制度中的某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引发了许多争议。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立法时应在明确诉讼时效客体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时效中断、分期履行合同和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以及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完善我国时效制度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移植自前苏联,而前苏联之所以屏弃多数国家惯行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将时效制度统一于“诉讼时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意识形态的简单对立。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若干问题。“诉讼时效”这一概念在语词上也存在岐义性,不能准确的传达立法者的意图。我国应该采取“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制度。取得时效的一般条件应该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和持续占有满法定期间。 相似文献
10.
肖冠荣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0,31(3):38-40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它指的是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的期限,发生权利丧失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由于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及民事立法经验的不足,《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显得有些粗糙,在审判实践中的理解、适用不一,出现了不少争议。该文拟就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1.
周雁武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6)
劳动仲裁时效性质上为消灭时效,其起算时间为劳动争议之日。后者应区分3种情况:劳动仲裁时效应可中止,其原因为"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其他正当理由"包括当事人申请仲裁但未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各方协调处理等;劳动仲裁时效可因当事人双方协商、劳动者上访、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并予以受理、提起诉讼、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中断;劳动仲裁时效也可延长,延长的理由主要为当事人不知道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开除处分决定中未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和时效。 相似文献
12.
何菁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24(5):172-175
针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弊端,包括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同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违背《劳动法》立法初衷、仲裁时效过短、缺乏时效中止、中断、最长时效保护规定等,根据《劳动法》立法宗旨,结合中国当前劳动关系发展的状况,提出了完善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几点建议:一是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一方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异议之日".二是适当延长仲裁时效为6个月.三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立劳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权利保护最长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3.
建立我国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有助于权利的实际行使,有效地防止权利空洞化。综观取得时效制度的发展历史和中国社会变革时期的实际需要,取得时效制度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在我国建立和取得时效制度利大于弊。从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要件、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以及取得时效的援用等方面,构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4.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时效制度的一种,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实质上是以牺牲部分正义价值为前提进而维护效率价值的制度,它是法律对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进行均衡后的产物。 相似文献
15.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湖勇 《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2010,(1):55-58
工伤认定是给付工伤待遇的前置程序,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工伤申请主体申请工伤的期限,超过其期限。有关主体便丧失工伤申请的权利。因而,工伤认定时效的设置合理与否关系到工伤职工切身利益的维护,而我国工伤认定时效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对其性质做出界定,然后对其起算点、中止、中断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工伤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相似文献
16.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未有立法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和学者见仁见智,司法实践当中判例学说并不统一。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权利限制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审视上述问题,专利权具有强烈的法定主义的特征,本身权属的变动通过登记公示大众,不会给第三人造成误认。因此,专利权属纠纷并无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和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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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张鹤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8,25(4)
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学者论点不一,各国民法典规定各异。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需要借助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和本质。诉讼时效之存在乃是保护大多数权利人排除外来之“干扰因素”,是继请求权之后对原权利的第二层保护。第一救济层次的请求权对于原权利之保护是否有自足性是判断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标准,由此来判定具体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9.
徐镇峰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6)
诉讼时效发端于罗马法,是一项沿革久远的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核心是诉讼时效效力.关于我国大陆诉讼时效效力问题,胜诉权消灭说有其理论和实务上的缺陷.抗辩权发生说在我国未来民法典选择中具有合理性.诉讼时效效力是一个复合结构,其实质是两大效力层次的依次展开.第一个层次为诉讼时效发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当事人取得时效抗辩权,第二个层次为诉讼时效援引的结果,就是权利的消灭.实质上,各国的立法均遵循此规律,诉讼时效效力完全可以统一到这两大效力层次上. 相似文献
20.
王喜军 《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6,22(1):33-35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均根源于罗马法的时效制度。二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制度价值。其共性在于均可以解决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造成的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的问题;不同之处则在于其分别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制度安排。因此,二者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均应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