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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演绎作品,是指对于已经存在的作品进行的改编、翻译、汇编、整理等二次利用,从而创作出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世界各国版权法对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基本一致。由于所有的创作都是在对前人作品进行利用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以说所有的创作都是一种演绎行为。对于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在不侵犯作者精神权利的前提下随意演绎,但对于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来说,演绎权专属于版权人。因此,对于那些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作品,如何进行不断演绎,使之既保持商业上的价值,又能超越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这是任何一家从事版权产业者…  相似文献   

2.
新兴商业模式的兴起,意味着相关领域面临新的法律挑战。学界与实务界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主播的角色定位以及直播行为的合理性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游戏直播画面满足独创性要求具有作品属性,主播在一定条件下可成为表演者,根据不同的游戏类型以及个性表达空间的大小,主播的操作行为可能产生有别于原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演绎作品。对于主播及直播平台未经许可进行盈利性直播的行为构成侵权,不构成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相似文献   

5.
改编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使作品改编的合法性边界难以判定。受改编权控制的改编行为应与借鉴、复制、修改行为相区分。一方面,改编作品建立于原作之上,与原作之间的"实质性相似"能将改编与独立创作的"借鉴"区别开来;另一方面,改编作品对原作的"独创性"改变,使其超越了"复制"的范畴。出于对表达自由的尊重,改编权的范围受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合法的改编应获得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且在对原作内容进行改动时不得损害原作作者的声誉。  相似文献   

6.
电影作品的二次创作日趋火爆,但二次创作的背后侵权问题也日趋严重,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分析二次创作侵权现状,提出网络视频平台与二次创作者联动起来,不断强化版权意识,将合理使用行为恰当化,从质与量上进行实质性改进,使二次创作行为受到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7.
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行为而产生的新作品。演绎作品主要包括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产生的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汇编作品等,在文学作品基础上经改编摄制成的影视作品也属广义的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经过两次创作,具有双重作者,因而具有双重权利人。本文力图从有关规定中分析演绎作品双重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一、演绎作品的特点(一)保留原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表达方式演绎不是全新的创作,在演绎作品中必须保留原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表达方式。如将小说改编为电影剧本,该电影剧本必须再现原…  相似文献   

8.
无论在版权理论上还是在版权保护的实践中,版权起始点的确定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什么是版权起始点呢?版权起始点就是版权权利产生的时刻,即版权权利生成或确定的法定界点。版权是联系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利用而产生的,而作品是作者创作活动的结果。一般说来,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范畴,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的物质表现形式,决定一物是否  相似文献   

9.
汇编作品典型侵权案例评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所谓汇编作品 ,根据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 ,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由于汇编作品涉及汇编作品本身和原作品两重著作权 ,因此 ,在创作汇编作品的过程中极易发生某种侵权行为 ,现举常见的几种形式加以分析 ,希望对同行们有所启示。1 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以汇编的方式使用其作品。一般情况下 ,创作汇编作品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 ,必须事先取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 ;其次 ,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以及有关的出版事项 ;第三 ,…  相似文献   

10.
马瑞洁 《出版广角》2018,(15):14-17
同人作品是网络时代新兴的二次创作作品的一种代表形式,它与原作之间存在大量的法律争议,尤其是在IP开发大行其道的今天,二次创作作品的法律问题备受瞩目.文章将同人作品区别为演绎与非演绎两类,并结合市场竞争的角度,指出部分同人作品应在法律层面获得足够的发展空间;但如果同人作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应以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制,以期实现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人与原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1.
戴哲 《编辑之友》2016,(5):89-94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首次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作品的概念,该作品的概念包含了“独创性”“固定”要件和智力成果3个基本要素.然而,“独创性”中的“独立创作”在逻辑上是一个表示关系的范畴;“固定”要件体现的是作品与载体之间的关系,这两个要素都无法描述作品的客观性质;并且,使用智力成果作为作品的属概念显得过于笼统和抽象,该要素甚至可以包含思想,因此,这三个要素都未能展现作品的本质属性.为了重构作品的概念,应当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创造性的表达”,为了厘清作品与“独创性”“固定”间的逻辑内涵,应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相似文献   

12.
图书馆、档案馆、教育机构等的复制行为的著作权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图书馆、档案馆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其在对馆藏资料利用、传播作品中涉及作品利益关系的调整,特别是复制作品时与著作权法发生一定的关系,如馆藏资料复制的限制,图书馆应读者的请求所进行的复制,图书馆、档案馆为收藏目的进行的复制等。教育机构及为教学目的进行的复制也涉及复制行为的著作权调整。总体上,调整这类机构复制作品行为的著作权关系应本着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原则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   

13.
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存在本质的区别。时事新闻是对客观事实的报道,属于公共信息,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新闻作品则是在时事新闻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表达作者的思想观点,具有独创性.因此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通过分清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的界限,有助于把握著作权法,认清保护新闻作品的法律限度。  相似文献   

14.
在全民战"疫"期间,一张张照片记录了一个个感人的抗疫故事,这些图片被网友通过撰写图文故事等方式进行传播。许多人担心未经允许转载使用这些图片会侵犯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那么如何使用图片才能不侵权呢?无论是利用相机拍摄还是通过电脑创作完成的任何一张图片,想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必须构成作品。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相似文献   

15.
电子出版物的版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坷 《电子出版》2001,(8):35-37
1.电子出版物的法律地位问题 按照版权法原理,一件作品要受到版权法保护必须同时具备“独创性”与“有形形式复制”两个基本条件。所以,电子出版物如果符合上述版权保护条件,就应该是版权法保护的对象。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对印刷型出版物数字化后产生的电子出版物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印刷型出版物被数字化,实际上是将该出版物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载体上,改变的只是出版物的表现与固定形式,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会由于其被转换成数字编码形式而丧失掉。所以,对印刷型出版物数字化后产生的电子出版物仍然受到版权法保护…  相似文献   

16.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由节目制作人独立创作完成,体现其新颖创意,包含多种要素,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具有艺术性、可操作性,是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经济利益的节目制作方案.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符合独创性要求,属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司法实践中可兼采“两步法”和“三段论”两种方法认定节目模式版权侵权.  相似文献   

17.
对于组成晚会的各个作品,在晚会舞台表演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了,并不是晚会组织者创作的,组织者在晚会的摄制播出过程的选择和判断是非常有限的,难以达到著作权法中独创性要求,很难使晚会在整体上构成影视作品。但组织者在对晚会备选节目进行筛选、编排、串词、衔接以及摄制播出过程中,体现了组织者对晚会内容选择和编排上的独创性,具备了著作权法要求的认定汇编作品所必需的全部要素。将晚会定性为汇编作品,更有利于保护各个节目涉及的著作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单纯事实消息外的新闻作品性质,并将其归为特殊职务作品,该条款强化了体制性媒体在作品流转中的版权权利,然而多元主体参与创作的现实却可能淡化这一立法意图,口述新闻就是一例:从“作品中的行为”到基于独创性劳动的“创作作品的行为”,口述人有可能具有与记者平等的合作作者身份,在报道上署名更强化了这一身份的版权效力;口述人打破了记者—媒体的二元主体结构,拆解了新闻媒体基于特殊职务作品获得作品完整版权的期待,但新闻实践传统和公共属性又注定媒体难以与其达成委托约定。媒介融合语境下,多元主体参与的现象已变得常见。在未来版权的改革中,将新闻媒体视为作者的做法更有利于容纳这一主体格局,以平衡版权行使与新闻传播中的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具有独创性,不是纯粹的抄袭、复制;(二)必须属于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领域——而不属于行政管理领域、财政经济管理领域及其他领域;(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必须是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复制,而  相似文献   

20.
古籍点校成果是否满足作品的可版权性要求在实践和学理上尚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古籍点校成果有作为民事权益受民法保护、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非独创性表达不构成作品等不同认定.根据混同原则由于古籍点校成果趋于极为有限的表达方式而不受著作法保护;文章断句与校正文字等点校成果创作空间有限、缺乏创作长度、创作高度不足并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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