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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止一稿两投的几点做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防止一稿两投的几点做法张燕燕1.给作者以明确的时间约束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  相似文献   

2.
《何以“一稿三用”?》一文发表后,许多同志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究竟一稿是否可以多投?综观各种观点,似乎都言之有理。其实,如果对著作权法的规定稍加留意,就不难分清是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避免了一篇佳作会被极个别不识货的编辑“枪毙”的现象,也避免了版面、编辑和排字工人劳动的浪费,对读者来说,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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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一稿三用”?》一文发表后,许多同志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究竟一稿是否可以多投?综观各种观点,似乎都言之有理。其实,如果对著作权法的规定稍加留意,就不难分清是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  相似文献   

4.
一稿多投辨     
石炜 《传媒》2003,(4):12-12
时下,随着传媒的发达,一稿多投、多发现象已经相当普遍。《著作权法》第32条前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5.
《著作权法》颁布以来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就杂志社而言 ,作者向编辑部投稿 ,即允许杂志社以编辑的方式使用其作品 ,但在使用权的具体行使过程中 ,即从作者投稿、编辑审改到杂志刊登 ,由于对作者使用权相关的法律规范不能准确地认识 ,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本文拟就作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权限、使用范围等问题 ,与广大编者、作者共同探讨。一、稿件使用时间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著作权人向杂志社投稿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杂志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 ,法…  相似文献   

6.
为“一稿多投”说几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时下,随着传媒的发达,一稿多投、多发现象已经相当普遍。《著作权法》第32条前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多数编辑是反对“一稿多投”的。编辑在选稿的时候,总是要考虑读者的需求。“一稿多投”会直接影响到报社和编辑的声誉。读者不可能知道一篇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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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新闻战线》今年第6期殷红同志《碰壁十年图破壁》,好象在哪里见过。啊,想起来了:今年第11期《新闻理论与实践》二版刊登过。内容基本相同的文章,在两家新闻刊物上同时刊登,是作者一稿两投造成的。新闻工作者应该自觉不要一稿两投。读者不喜欢看重复的文章。  相似文献   

8.
一稿件审理时限的概念一稿多投或一稿多登是目前学术失范较普遍的现象。避免一稿多投及一稿多登是作者与期刊编辑部共同的责任。《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刮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  相似文献   

9.
《新闻战线》1980年第4期、1981年第4期,先后刊登伊仁的《一稿不能两投》、蔡满堂的《杜绝一稿两投》两篇短文,引起了不少同志的注意。我听到一些作者的反映,多认为这种限制不当。我作为一个编辑工作人员,想谈点自己的看法,供有关的同志们参考。就我在新闻工作中的体会来说,也认为一稿两投或多投是不宜提倡的。随着通讯工作的发展,这种一稿两投或多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作者在投稿时不加说明,给编辑工作带来一些困难。这种情况确实有加以研究的必要。我在编辑工作中就不止一次地遇到这种情况,收到了一篇来稿,看看内容基本上可用,费了一番工夫编改出来了,正想发排,结果看  相似文献   

10.
失衡的天平-关于“一稿多投”现象的合理化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著作权法》颁布前的《图书期刊管理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中规定:“向国内期刊投稿,可以不签定合同,但作者不得一稿多投;期刊应在收到稿件后30天内通知作者是否采用,如过期不通知作者,作者可另行处理。”对于“一稿多投”持鲜明的反对态度。此后颁布的《著作权法》虽没有“不得一稿多投”的字样,但仍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这一规定对报刊社和作者都提出了义…  相似文献   

11.
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李良明 《编辑学报》2003,15(1):17-18
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不论是作者,还是编辑出版部门,都应按我国著作权法办事。作者一稿两投不仅违背我国著作权法,而且有悖于我国的传统道德。出版者不及时处理稿件,履行法定义务,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作者回执,也是违法的。出版者与作者在著作权法面前是平等的:作者在投稿时,应向出版者庄严承诺,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不得向其他出版者投稿;出版者在收到稿件后,也要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完成一、二、三审,及时提出审稿意见和处理意见,通知作者。这样,作者与出版者之间,才能逐步建立互信的良性循环关系,一稿两投重复发表的问题自然可以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2.
学术期刊编辑部答复作者稿件录用的时间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学术期刊编辑工作中,由于多种原因,对所有来稿均执行30日内答复有困难。为了不违背《著作权法》,我国大多数学术期刊在稿约中声明“作者在3个月(有些期刊声明6个月)内未收到录用通知的可改投他刊”。声明隐含有与作者事先约定的功能。笔者认为,这样虽然也算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但不适应当前信息时代的需要。稿约中声明答复作者稿件录用的时间太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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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专业资料时 ,我时常碰到同一作者的同一篇文章在两种刊物上发表的情况 ,有时有所改动 ,有时基本一样。这种“一稿两投”现象 ,很让人感慨。“一稿两投”当然远非今日才有。“一稿两投”责任到底在谁 ?怨作者吗 ?似乎不妥。我也是一位写作者 ,也有投稿的经历 ,深知投稿的滋味。我认为 ,大多数作者学术态度是严肃的 ,也有相当的职业素养 ,明白“一稿两投”的危害 ,绝不愿意随便损害自己的学术声誉。且发文所得稿费少得可怜 ,多发一篇文章也没有多大的实惠。因此作者实在是有自己的苦衷。“一稿两投”怨编辑部也不妥。现在国内专业研究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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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独家首次刊登权的取得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独家首次刊登权即排他的首次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法赋予报社、杂志社的一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出版者权中的一项权利。一、独家首次刊登权的取得对于著作权人的投稿,报社、杂志社不是当然取得独家首次刊登权,取得该权利应依法定方式并具备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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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近五十年稿子,也向报刊社投了近五十年稿子,过去的投稿和现在的投稿可大不一样。早些年,作者所投的“稿子”,绝对是用笔一个字一个字地写出来的。一般一稿一投或多投。这样,一篇稿子一般都要用复写纸复印五六份甚至更多。至今我中指握笔处还留有一块凸起的硬骨,至于交通闭塞引起的传递问题,那就更加一言难尽了。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报纸杂志时常受到重稿的困扰,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针对此种情况,报刊社对一稿多投的撰稿人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效果仍不理想。这里,那些想多赚稿费或有其他目的的撰稿人自然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但是,再进一步想,报刊社的管理难道没有纰漏,编辑人员难道没有一点责任吗?本文试图从这个角度谈谈重稿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者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才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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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是指对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其他报刊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摘编的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中包含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两种限制,一种是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另一种是著作人对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反限制。下面分别就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限制与反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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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是指对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其他报刊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摘编的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中包含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两种限制,一种是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另一种是著作人对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反限制.下面分别就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以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对外国作品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9.
一稿一投好     
《新疆新闻界》去年第四期‘问题讨论’栏提出‘一稿一投’好还是‘一稿多投’好的向题,我个人觉得还是‘一稿一投’好。首先,从读者角度看,读者希望的是多看几条新闻,绝不会喜欢重复看两报登载相同的一条新闻。‘一稿两投’或‘一稿多投’会倒读者胃口。设若在《农家乐》广播了的节目,听过的人物通讯,为时不久又出现在报端,读者哪有  相似文献   

20.
我常向报刊投稿,写稿已成了生活中的乐趣。但是,某些报社对稿件处理太慢,笔者对此深为忧虑。一篇稿子发出了,到底能不能被采用呢?许久没有消息。这时,再向别家投寄吧,又怕万一被采用了,岂不是“一稿两投”?耐心等待吧,又怕时过境迁,稿子失去时效性,绞尽脑汁写出来的,功夫岂不白费?偶尔,实在等得不耐烦了,也有另投别家的,结果真出现被两家报纸先后采用的情形。可这“一稿两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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