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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大才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
利益是自治的基础和核心,不同的利益相关度决定不同的利益共同体,不同的利益共同体决定不同的自治水平。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经济利益又直接来源于产权,而产权的核心部分是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经济利益将集体成员连接在一起,形成紧密型利益共同体。中国农村独特的产权结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决定了只能实施村民自治,不能采取行政制,也不能采取家长制。集体所有可能是村集体、组集体、村落集体所有。村民自治单元只有与利益紧密相关的所有制单位大体一致,自治才能够有效实现,才能建构有效的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
2.
张安毅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8(2):49-54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立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草案在规定集体所有权时,继续使用了集体所有一词,这使得集体所有权主体模糊的弊端依旧。构造集体土地所有权,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则,还须考虑农村土地的功能、社会的意识传统以及制度的变革成本。鉴于农民集体在实践中的需要。可将农民集体构造成一种特殊的法人。法人成员身份以农村户籍为标志,成员按照法人的意思表示规则平等地行使成员权。物权法无须对集体所有权客体进行列举,只需对集体财产权利的变动做出规定。最后,要建立农村集体法人的治理结构,农民集体成员通过法人机关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3.
4.
我国现行各种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都规定为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本意相抵触,土地承包的稳定和“经济组织”固有的动态性相矛盾,农民和“集体”之间关系不清,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范围。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赋予农民长期经营权是现有制度上最为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1、集体所有制关于农民个人的二重规定性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既然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意味着任何个人。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还是经济意义上都既是所有者,因为他是公众的一员,共同占有的权利是任何个人所拥有的那一部分所有权和一切其他人所同时拥有的所有权共同构成的;又是非所有者,因为他仅是公众的一员,作为个人所拥有的公有权只有同其他本集体成员的所有权结合、共同构成集体所有权的时候才有效。才能发挥作用。作为个人,他既没有特殊的所有权决定资本的使用,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根本性的财产制度,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基础之上的。农村土地制度完善与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王月华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3,27(1)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三级所有"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但关于"农民集体"概念不明确、含糊不清,造成了主体的虚位性。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深刻细致的探讨,形成了各种观点,但均有不合理的因素,难以与我国的实际相符合。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法律属性应为法人。 相似文献
8.
石正高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1993,14(1):1-5
农业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广大农民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本文试对双层经营理论作些研究。一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包括分散的家庭经营与统一的集体经营。虽然家庭经营与集体经营早已有之,但由于环境不同,无论是双层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与集体经营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以土地为主的农业生产资料全都归集体所有,单个的家庭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 相似文献
9.
潘丽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11-15
《物权法》的颁布,初步确立了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这是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上的一大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护了集体财产。但是法条的规定只是一个粗略的框架。通过对农村集体成员权与共有权、股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成员权等权利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明确该权利的性质与价值,以更好地实现设立这一权利的初衷。 相似文献
10.
关于"集体责任"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海燕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2):7-10
集体责任存在的基础是集体中每个成员的平等,集体责任的实现取决于集体责任的界定以及集体成员对集体责任的了解和认可程度,而集体责任与个人正当利益之间的关系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集体责任的角度可以对集体主义原则进行更全面的理解和实践。 相似文献
11.
任丹丽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2):52-57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反映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由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等自治机构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历史成因也有现实需求。需要的是对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民主程序进行细化和规范化,建立一种能够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土地制度以及农民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的集体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征地过程中集体产权残缺与制度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建建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00-104
当前我国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流失的根本性制度根源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残缺;应当按照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的要求,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包括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代表,合理界定集体土地权能,保障农民自主决策和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等. 相似文献
13.
迄今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制度尚存许多不足之处,如法律缺位、农民求助无门、维权意识淡薄等问题都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稳定。本文通过透析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的现状,紧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重要意义,针对我国社会经济现状,提出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14.
集体谈判作为新时代劳资关系的纽带,在市场经济、集体维权和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章从我国集体谈判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了国外有关集体谈判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集体谈判的建议,以期寻求并实现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突破或者质变。 相似文献
15.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之客观界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丁关良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1):50-59,69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界定是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关键所在,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具有代表性的8种理论观点综述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客观的评析,结论是8种观点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和不足,不能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或重构的理想选择.笔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性质应为农民集体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法律应赋予农民集体之特殊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这必将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提供前提条件和打下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6.
公有所有权:一个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新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有所有权,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群基于共同利益而对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具体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公有所有权具有公益性、利益主体抽象性、权利行使间接性以及权利保护方面的易侵性等特征。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公有所有权。公有所有权理论是一个分析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崭新视角,它可以正确解释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和现状并为其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7.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行使主体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关良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3):320-326
“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否能直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由谁来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行使,在当前理论界和实践中是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很有必要进行理论探讨和法律界定。目前,农民集体还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且农民集体内无业务执行机关。笔者认为,应明确界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行使主体:(1)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行使主体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相似文献
18.
李冰良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2,19(6):5-7
邓小平集体领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有: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党委会内部成员一律平等;反对过分强调个人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