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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10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的主体包括犯罪人的近亲属在内的所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使犯罪人的近亲属陷入情理与法理的两难境地,是强人所难的体现,不符合刑法人道性的要求,有悖于刑法谦抑性和期待可能性理论,同时也背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有必要尊重我国古代“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内涵,在其价值指引下完善我国有关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立法规定,有限制地排除犯罪人的近亲属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按此规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得逞。而如何看待犯罪的得逞与未得逞,刑法理论界大体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三种观点。通说采取后者,即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区分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是犯罪既遂,反之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犯罪是否既遂,标准应当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中对该种犯罪构成的描述。刑法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盗窃罪。但盗窃罪既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刑法学理论上存在诸多分歧,有必要对各派学说加以评析,吸收它们的合理性因素,摒弃它们的缺陷和不足。1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诸种学说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在德日刑法理论上主要有4种观点:①接触说。认为行为人的手接触到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时就是既遂。②隐匿说。即认为行为人将财物隐藏在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时才是既遂。③转移说。即认为行为人将财物转移到其场所的就是既遂。④取得说。认为行为人排除他人的占有,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时即为既遂。[1]在上述各种见解中,取得说是通说。...  相似文献   

3.
王志祥博士在《法制日报》上发表论文专门为犯罪既遂“构成要件说”进行辩解。但笔者认为,在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上,“构成要件说”与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相矛盾、与刑法第20条的规定相矛盾、与汉语词典对“遂”字的解释相矛盾、与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相矛盾,这就使它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至于王博士所说的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具有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观点、脱离犯罪构成后就不能正确认定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观点、区分犯罪停止形态属于定罪活动的应有内容的观点,以及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与犯罪形态符合性评价同一的观点,都是难以成立的。简言之,“构成要件说”关于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一、犯罪的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含义“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具有严重危害性 ;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具有刑罚当罚性。”[1] (P 75) 上述关于犯罪的“三特征说”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已成为犯罪特征的通说 ,笔者对此也无异议。但如何理解犯罪的三特征之间的关系 ,尤其是如何理解应受刑罚惩罚性特征的含义及其在犯罪三特征中的地位 ,笔者认为通说中的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刑法学》[1] (P .79- 80 ) 、《刑法》[2 ]…  相似文献   

5.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是一个古老而又复杂的问题,对此,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划分,有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我国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即前三类是采用作用分类法,按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划分,并且呈递减趋势排列;而后一类采用分工分类法。“胁从犯’作为我国共同犯罪中的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似乎已成定论,而笔者通过对“胁从犯”称谓的历史考察和辨析,以及对“胁从犯”的性质探究,认为“胁从犯”不应作为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而仅是量刑中的一个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其中交付行为是重要的一个要素。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对于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狭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按此规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得逞.而如何看待犯罪的得逞与未得逞,刑法理论界大体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三种观点.……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胁从犯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而划分出来的一类独立共同犯罪人,胁从犯不仅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于主犯和从犯。然而根据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可知胁从犯的本质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它并不必然反映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因而不是与主犯、从犯相并列的一类独立共同犯罪人。另外,将胁从犯视为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诸多弊端,刑法只是将其作为一个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相似文献   

9.
刑事责任及其本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笔分析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事责任的含混观点,认为刑事责任有形式定义和本质定义的区分。中指出了刑法学界在解释形式定义时的不明确、与刑事立法相矛盾的错误,指出刑事责任的形式定义是,行为人在犯罪后,应承担的刑罚份额。刑事责任的本质定义是犯罪人需要用生命、肉体、自由及名誉等承担犯罪恶害,恢复社会安定的刑罚份额。  相似文献   

10.
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确定犯罪实行行为已经开始的标志,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形态的唯一判断方法。因此,对着手的认定是犯罪实行行为的核心问题。传统德日刑法理论关于着手的认定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但是都具有种种缺陷,导致无法科学地认定着手。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着手含义的理解是正确的,既是主客观相统一,又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  相似文献   

11.
“一从”的意义,应该是凤姐对贾母与王夫人的顺从或对上的顺从。这一特征在整部《红楼梦》中几乎无处不在。“二令”的意义,当然是指凤姐对下的使令。与第一点一样,这一点也几乎贯穿了整部小说。“三人木”的意义其实极为清晰,人木合一,休也。不过这里的休并不是凤姐被贾琏休弃,前已论及,贾琏根本没有休妻的必要。“休”乃是万事皆休的意思。与休妻没有半点关系。  相似文献   

12.
新近不少见解认为,一般预防不应作为刑罚目的的内容。但是支持这些见解的理由并不能令人信服。这是因为:"刑罚永远把人类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来对待"这一命题是虚伪的,将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目的不会加重犯罪人的刑罚量,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是客观的。  相似文献   

13.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对真正的共同体的哲学探讨是马克思哲学关于社会发展的内在的人性依据。马克思的“真正的共同体”思想提供的理论价值:1.人性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2.社会公平正义就是以科学的人性为内在旨归的对社会建设的伦理规约;3.人以全面的方式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与主体性的真正实现。科学发展观的人本核心凸显了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人本情结,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实际的时代性结合。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由于经济结构转型及不良文化环境的影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成为一个日趋严重和突出的社会问题。文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动机、手段进行了分析,提出在客观上要加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力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原则;探讨了在审理中应该采取何种庭审方式才能更加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相似文献   

15.
我国犯罪中止处罚原则的立法缺陷,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犯犯罪中止的合理认定。判断危险犯的既、未遂应以“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出现”为标准。危险犯和其对应的实害犯未必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对于实行终了、发生了危险状态的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具有的意志因素来确定。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同时,实现对侦查机关违法侦查行为的规制和约束。要建立既科学合理,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有必要反思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司法困境,明确其目的作用,厘清其理论基础,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7.
商鞅学派把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归结为人“巧以伪”、“计利”、“刑轻”、“刑人复漏”、官吏“利合而恶同”等几种情况,提出“弱民”、“必得”、重刑治罪、培养民众的主动守法意识、利用民众功利心理进行诱导、对官吏使用“壹刑”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心理预防措施。商鞅学派先验的犯罪理论和主观推定的预防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足。  相似文献   

18.
嫖宿幼女罪,从理论上看,严重冲击中国传统文化,违背了国人的道德底线,侵害了幼女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从立法上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客观要件存在着完全或部分重合,客观上赋予了幼女的性自由权,与民法规定相悖.从刑法上看,量刑与罪行相应的刑法原则相背离,司法实践中极易放纵犯罪分子.正确的做法是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的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从而在刑法上给幼女身心健康以最大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在二人以上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经常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仅仅为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犯罪行为人所为的现象。对实施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犯罪行为人,可以依想象竞合犯理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未实施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犯罪行为人,应根据各犯罪行为人有无犯意联络,是否形成I临时共同故意、故意内容是否包含伤害、杀人,各犯罪人的行为与重伤、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或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共犯定罪处罚,或以寻衅滋事罪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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