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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涉及未经许可的网络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如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者的网络转播权,我国司法实践对此存在较大分歧,基于对我国相关案例不同观点的归纳与梳理,争议焦点集中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认定和对应权利的选取。独创性问题是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认定的难点,适用何等权利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网络转播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我国应当以《著作权法》为主体构建良性法律保护体系,采用著作权与邻接权相结合的二元保护机制,通过修订《著作权法》,扩充著作权客体,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权能内容,从而有效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者权利。  相似文献   

2.
体育赛事转播侵权事件频发,随着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的临近,如何更好地保护冬奥会赛事转播权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对冬奥会赛事转播权包含的两个层次的权利进行分析、比较,并总结了欧盟、美国、日本在体育赛事转播权方面的保护经验。由于立法倾向的不同,体育赛事转播在世界各地的保护方式亦有不同。因对体育赛事转播的独创性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否定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特性,而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肯定其作品特性。结合国内司法实践,分析了通过《著作权法》以作品或录像制品的方式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均各有利弊,指出应扩大广播组织权的范围,加强对广播信号的保护,加强权利人的自我救济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救济,为更好保护2022年冬奥会赛事转播相关权益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3.
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相关立法现状以及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进行研究,提出了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机制的途径:增强法律保护意识、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体育赛事转播法律体系、加强体育赛事转播法律的执行力建设。  相似文献   

4.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从多元复合化属性下的权利动态流转视角思考该问题具备一定新颖性,但也有着相应缺陷,且对界定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的传统二分法存在误读.较之当前国内外其他主流观点,传统二分法仍更具合理性.针对传统二分法的局限,对它做了有限度修正.在直播权意义上转播权属于赛场准入权,在字面意义上转播权属于广播组织权.  相似文献   

5.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梳理了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其市场开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开发趋势进行展望。研究认为:只有完善中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制度,打破市场垄断,明确界定体育赛事的权利归属,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新媒体转播权,中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开发才能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采取比较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英美法和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利与弊: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有一定作用,但这种保护无法禁止转播机构未经许可直接对比赛进行拍摄和转播,也不能够对转播节目的内容进行保护;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美国法下“热门信息”的理论对赛事转播权的保护能发挥很大作用,但使用人花精力去收集进入公共领域的赛事转播信息便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搭便车”行为,这是对赛事转播权保护的不利一面;场馆准入限制作为一种合同方式,是禁止未经许可不得对赛事进行拍摄、转播和收集相关信息的有效方法,其弱点是如果比赛在公开场所举办,这一方式便难以奏效.得出结论:不同法律或方式的保护各有利弊,为了有效保护体育赛事的转播权,需采取交叉保护的方式以弥补单一保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7.
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的性质使其无法完整嵌入著作权制度的保护框架,在原《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和著作权保护模式均存在适用困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用视听作品取代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将网播行为纳入广播权和广播组织者邻接权规制的范围,为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的保护提供了新思路与可能性,但依然存在适用不畅问题。通过确立“有无”的独创性标准,扩大广播组织者权的主体,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可进一步优化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的著作权法律适用,促进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有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基本含义,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指出我国体育赛事转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快赛事转播权开发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采取比较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英美法和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利与弊: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有一定作用,但这种保护无法禁止转播机构未经许可直接对比赛进行拍摄和转播,也不能够对转播节目的内容进行保护;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美国法下"热门信息"的理论对赛事转播权的保护能发挥很大作用,但使用人花精力去收集进入公共领域的赛事转播信息便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搭便车"行为,这是对赛事转播权保护的不利一面;场馆准入限制作为一种合同方式,是禁止未经许可不得对赛事进行拍摄、转播和收集相关信息的有效方法,其弱点是如果比赛在公开场所举办,这一方式便难以奏效.得出结论:不同法律或方式的保护各有利弊,为了有效保护体育赛事的转播权,需采取交叉保护的方式以弥补单一保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10.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法律性质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伴随着我国体育赛事商业开发的不断深入,赛事电视转播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体育无形资产和财产权利,已被人们接受和认可,但对其法律性质的界定却存在理论上的不足。通过商品化权概念的提出,可看出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作为体育商业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边缘权利,在权利的客体、内容和主体等方面,符合商品化权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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