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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证明标准有争论,基本上可分为“法律真实说”和“客观真实说”。本文在分析“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理论依据及其利弊的基础上,提出了“实在且正当的主观真实说”,认为有罪判决标准居于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最上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是司法证明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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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是多元化和体系化的。这种多元化和体系化决定了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证明程度的要求,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而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侦查终结标准、公诉证明标准与法院的有罪证明标准基本相同。其不合理的配置是显而易见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将证明标准细化,从而使其在实践中更具效率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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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3):47-51
诉讼判决的预决效力制度是证据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承认判决的预决效力可以节省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判决的稳定性,然而承认判决的预决效力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从证明标准的角度初步探讨预决实施适用的条件及不同的判决对行政诉讼的预决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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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锋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9,(3):64-69
公诉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衡量案件能否进入审判阶段的一个判断依据,因此其标准的高低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热点。两大法系的主要法治国家在公诉证明标准上有着科学而条理的阶段性、层次性,而我国在公诉证明标准上则一直是坚持公诉证明标准与法院的有罪判决标准一致,因而诟病诸多。本文即是从这个角度来展开论述,以求重建公诉证明标准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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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是多元化和体系化的.这种多元化和体系化决定了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证明程度的要求,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而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侦查终结标准、公诉证明标准与法院的有罪证明标准基本相同.其不合理的配置是显而易见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将证明标准细化,从而使其在实践中更具效率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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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敏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6):124-125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仅涉及相关的诉讼理论和原则,而且与诉讼实践紧密相连.本文探讨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反思与检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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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处罚"与"免除处罚"含义相同。"给予刑事处罚"的含义为"作出有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与"给予刑事处罚"在"作出有罪判决"上发生交集。刑法应当采纳"刑事制裁"作为"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上位统摄概念。 相似文献
9.
郭明文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0,31(5):47-50
刑事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中极其重要且极其复杂的问题,控方有义务证明被告人有罪在学界已达成共识,然被告人是否应承担证明责任则素有争议。本文认为,被告人在一定范围内应承担证明责任,这一范围主要包括部分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相似文献
10.
周明红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1(1):65-67
证明标准是刑事司法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讼成败的关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传统的证明标准有法律真实说和客观真实说。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就采用法律真实说。通过对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标准和西方刑事司法证明标准的分析,从中吸取了西方先进合理的证明标准,将它与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标准相结合,就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明标准——确信无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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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远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1(1)
国外立法和实践对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所适用的证明标准或证明程序并不相同,有的是适用较普通刑事案件有罪判决更高的证明标准,有的虽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但在适用的程序上有严格的限制。我国死刑案件并无单独的证明标准,且程序保障制度不完善,为体现对被告人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对其定罪与量刑应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分别为"排除合理怀疑的唯一性"和"确定无疑的唯一性",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确定为"可能成立",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确定为"确定无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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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对司法的最终断案和实现司法的目的有着实际的司法价值.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和刑事证明对象的多样性,在有些刑事案件中出现了举证困难的现象.举证责任的承担,涉及刑事诉讼制度、价值、模式等基本问题.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各国对某些难以证实的犯罪和犯罪中难以证实的情节,作出了特殊的举证责任的规定.针对实体法中某些特定犯罪,我国证据法也应考虑在控方能够证明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相似文献
14.
赖早兴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3(5):590-595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重要论题,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热点问题,但两者并不是分立而没有关系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事证明标准确定的基础,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科学与否决定着刑事证明标准是否科学和明确,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充分展现了这一点.我国平面犯罪构成要件体系无法为证明标准的明确化提供实体法基础,应当采纳具有层次性的犯罪构成要件体系. 相似文献
15.
戴传利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11(1)
表见证明是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国外,特别是在德国许多学者都对表见证明作出过探讨,然而正如汉斯-普维庭教授指出的,不可能要求一篇研究证明责任的论文对表见证明的本质及其问题进行透彻的分析.尽管有学者对表见证明已经作了深入研究,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德国一些学者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使用的表见证明作了较多的探析,然而它至今仍然是整个证明法领域最含混也是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一.可以从表见证明与证明标准、推定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的比较中分析表见证明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6.
唐晓峰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11):30-34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有罪认定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与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标准,是一个标准的两种表述。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客观事实标准存在忽视甚至否认证明标准的主观性、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体现诉讼的阶段性,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不同的证明主体采取不同的证明要求。 相似文献
17.
叶蕾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1)
“客观真实论”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其内涵是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尺度和评价尺度,其背景是大陆法系“实体真实论”的继承和改造,其精神已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得到了体现。文章指出,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客观真实论”,有三方面的理由:“客观真实论”作为我国刑事证明的标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刑事证明领域的具体应用,是刑事证明追求实体正义的必然选择,坚持“客观真实论”与当前刑事诉讼改革模式并不矛盾。文章同时批驳了用“相对真实论”取代“客观真实论”的观点,指出“相对真实论”是英美国家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其认识论的缺陷决定了它看不到相对真实与绝对真实辩证统一的一面,无法精确,不易于掌握,也难于达到提高效率的初衷。 相似文献
18.
盖然性证明标准是一个客观化的概念,主要依赖于概率或经验的手段来判断法官的心证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强度,但是,心证是法官主观上高度抽象的思维活动,以客观的手段来量化是不能成功的.学者以两大法系的理论来论证盖然性证明标准存在的合理性也存在疑问.因此,我国证据法应以法官是否形成内心确信来替代盖然性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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