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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林敏 《图书情报工作》2014,58(10):74-78
《马拉喀什条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版权领域唯一的一部人权条约,其通过加强缔约方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建设、推动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以及构筑无障碍格式版制作、提供、交换的中介机制来保障视障者的权益。《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有利于明确图书馆为视障者服务的主体地位,使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利更加明晰,并且扩大了图书馆所服务的视障者范围,为图书馆提供了较完备的操作规则。对《马拉喀什条约》的实施,图书馆应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2.
2013年6月通过的《马拉喀什条约》为方便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被授权实体是该条约的核心概念,本文将其界定为解决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匮乏与传播问题而被赋予一系列针对著作权的例外与限制的非营利性组织。公共图书馆具有较为丰富的服务视力障碍者的经验,具备传播无障碍格式作品所需的资源和能力,是合适的被授权实体。为了推进该条约在我国的实施,建议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及其可以享有的例外与限制、所提供服务的受益人范围等。参考文献6。  相似文献   

3.
图书馆开展视障者服务需要健全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保障。《马拉喀什条约》关于被授权实体利用版权的规定,可以推动图书馆制作和为视障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服务的发展。相较于《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尚有差距,需要从受益人和被授权主体、作品和无障碍格式版、商业供应检验与版权补偿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曹阳 《图书情报工作》2013,57(19):50-56
《马拉喀什条约》是国际著作权体系中的历史性条约,其为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出版作品提供了众多的例外与限制。《马拉喀什条约》所规定的被授权实体概念为中国图书业便利视力障碍者接触已发表作品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中国的图书馆应充分利用该条约提供的限制与例外以及灵活性,建立相关的制度性规范,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更丰富的作品。  相似文献   

5.
建设盲人图书馆会涉及一系列版权问题,尽管《著作权法》规定了相关例外,但与2013年6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马拉喀什条约》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我国已签署该条约,未来要批准该条约,需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6.
2013年6月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迄今为止,其为世界上第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1我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重要成员国之一,于该条约通过时便已签署,但至今仍未批准。在著作权法适逢修改的背景下,如何摆脱《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桎梏并为批准《马拉喀什条约》达成衔接,亟待考虑。本文主要讨论在扩大合理使用主体范围、丰富客体的同时,通过结合被授权实体制度,以明确被授权实体资格取得、后续监管、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内容,从而实现分层式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7.
面对数字时代无障碍格式版供给不足的现实窘境,我国亟待构建《马拉喀什条约》之下的跨境交换机制。通过分析《条约》以及日本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实施机制,数字时代下我国应确认图书馆为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被授权实体,完善法定送存制度,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盲文图书馆加入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同时建立图书馆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8.
从法律解释学、著作权国际条约以及现有的国内司法实践三个角度分析,不宜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第36条将版式设计权扩张到网络传播中.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可以考虑废除《著作权法》第36条,进而把版式设计权纳入《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畴,而不必单设邻接权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9.
我国应全方位修订现行《著作权法》有关盲人合理使用的条款,拓展合理使用的受益主体,增加无障碍版式的类别,规定从事合理使用的不同类型主体资格,将改编权、公开表演权纳入合理使用限制的范围,增加为视障人士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  相似文献   

10.
我国图书馆为视障者服务遇到了诸多版权障碍。为此,应以《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为契机,从利于视障者获取和使用作品出发,对版权法作出新的调整,使图书馆有可资依据的清晰的版权使用规则与较为宽松的版权合理使用权利。  相似文献   

11.
现行《著作权法》只为图书馆规定了一项“保存”例外,对于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馆内复印等日常服务中涉及的著作权使用行为,没有规定例外,给图书馆带来了系统性法律风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草拟的有关图书馆例外的国际条约规定了图书馆为提供馆际互借、文献传递服务,以及为读者因个人或私人目的使用而复制作品的例外条款。《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反映上述国际最新发展动态,在著作权法例外条款中予以规定。参考文献11。  相似文献   

12.
徐轩 《图书情报工作》2013,57(22):60-65
概述《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进展,论述该《条约》所涉及的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版权例外的适用范围和关键内容,阐述其对图书馆无障碍服务的意义,并结合中国实践,对图书馆界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从全球范围观察,基于对视障者信息无障碍获取权利的保障,不仅许多国家对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进行了新的变革,而且在国际合作层面体现出版权立法的协调化趋势。按照国际条约的精神,根据我国立法传统与实际需要,对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立法应继续以"三步检验法"为原则,采取合理使用的总体框架,并对受益人和被授权实体的资格、版权限制与例外的适用范围、商业供应检验法的适用性、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与版权合同的关系等具体问题作出科学安排。  相似文献   

14.
《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是世界人权事业和版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将为保障视障者的阅读权利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分析了《马拉喀什条约》的立法动因,介绍了缔约方达成的主要共识,对其意义和立法特点进行了简评。图书馆担负着为视障者服务的法定义务,而我国又是《马拉喀什条约》的首批缔约方,该条约生效后必然对图书馆的版权管理实践产生影响。对此,图书馆界应予以关注、研究,采取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5.
王清  邹卉 《科技与出版》2021,(8):101-107
结合域外国家为实施《马拉喀什条约》之立法情况,对我国最新修正《著作权法》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之合理使用制度提出相关建议.立法者应当在未来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对该项合理使用的受益人、作品类型、授权主体、商业不可获得性前提、跨境交易与限制的著作权权能范围等各方面做进一步限制与规定.  相似文献   

16.
肖燕 《图书馆杂志》2014,(3):4-10,17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自2011年7月启动,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自2005年起,WIPO著作权与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将著作权限制和例外列入议事日程,致力于商讨并缔结与保障残疾人、图书馆和档案馆、教育科研机构等获取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相关的限制与例外国际条约。本文介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梳理评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导的国际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立法实践和最新进展,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7.
新西兰转化实施《马拉喀什条约》时,对既有无障碍格式版本著作权例外制度做了创造性改造:在作品范围、实施主体和受益人范围上进行扩张立法,抛弃"商业可得性"测试,确立相对缓和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有利溯及的法律衔接.从履约方式、适用边界、合规角度分析,中国无障碍格式版本著作权例外制度完善应以《马拉喀什条约》为制度基线,以新西兰转化立法为上限参考,兼顾经济理性和人道理念,围绕《著作权法》《图书馆法》等核心立法,通过明确公共图书馆、慈善组织、出版团体和残障人群的权利义务范围,构建可操作的均衡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8.
为阅读障碍者获取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于2022年5月正式在我国生效,作为主要的被授权实体,公共图书馆需要履行条约赋予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缺少针对公共图书馆服务阅读障碍者的具体规定,公共图书馆亦未制定服务阅读障碍者的有关指引,实践中易导致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产生。文章考察日本《著作权法》基于视觉障碍者权益的权利限制条款演进情况以及公共图书馆服务视觉障碍者的业务指引,尝试构建我国公共图书馆阅读障碍者服务指南,为我国公共图书馆在《马拉喀什条约》生效后完善阅读障碍者服务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图书馆复制相关版权作品是图书馆的业务之一。现行《著作权法》只为图书馆设置了"保存"的例外,对于图书馆复制未发表的作品、图书馆应读者要求的复制行为、为其他图书馆提供复制件的行为以及通过网络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保留了原先的法律规定,这给图书馆的运营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设置图书馆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完善图书馆的复制的具体情形,对维护社会公众、版权人和图书馆的利益,保障图书馆的保存和传播知识的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王国柱 《编辑学报》2014,26(6):514-516
期刊版式设计权属于邻接权,期刊版式设计不需要"独创性",但可以体现"智力创造性",并且具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应当区分期刊版式设计与装帧设计,明确期刊版式设计的范围。期刊版式设计权控制的使用方式应当包括原样复制、实质性相似使用和独立使用,权利人对期刊版式设计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不享有转让权。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应当对期刊版式设计权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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