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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从法律解释学、著作权国际条约以及现有的国内司法实践三个角度分析,不宜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第36条将版式设计权扩张到网络传播中.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可以考虑废除《著作权法》第36条,进而把版式设计权纳入《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畴,而不必单设邻接权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2.
2013年6月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迄今为止,其为世界上第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1我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重要成员国之一,于该条约通过时便已签署,但至今仍未批准。在著作权法适逢修改的背景下,如何摆脱《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桎梏并为批准《马拉喀什条约》达成衔接,亟待考虑。本文主要讨论在扩大合理使用主体范围、丰富客体的同时,通过结合被授权实体制度,以明确被授权实体资格取得、后续监管、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内容,从而实现分层式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3.
2012年是实施《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的第二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订的重要一年.本文回顾并评述《著作权法》三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签署、软件正版化的推进、版权评估机构与指导意见、最具价值版权产品评选、网络版权保护六大版权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4.
王清  邹卉 《科技与出版》2021,(8):101-107
结合域外国家为实施《马拉喀什条约》之立法情况,对我国最新修正《著作权法》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之合理使用制度提出相关建议.立法者应当在未来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对该项合理使用的受益人、作品类型、授权主体、商业不可获得性前提、跨境交易与限制的著作权权能范围等各方面做进一步限制与规定.  相似文献   

5.
公众传播权是伯尔尼公约中的传统权利。为了应对数字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对其内容作了进一步扩充。中国的著作权法虽然没有将"公众传播权"作为独立的专有权,但著作权法中的诸多专有权的集合基本可以涵盖上述两个公约中设立的公众传播权内容。  相似文献   

6.
杜春梅 《大观周刊》2010,(37):137-138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例外条款,广义上包括该版权条约的所有适用例外,狭义上则指该条约中所明确指出的版权保护的限制或例外条款。本文着重探讨狭义的公约的例外条款,探究其条款内的深层意义,对例外条款进行解释及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与公约之间版权限制方面的差异。  相似文献   

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条约分别规定了向公从传播权(可以大致对应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发行权等权利,并且规定了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这些内容都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的国内著作权立法产生了直接而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数字技术的发展为视力障碍者利用作品提供了新的条件,但也对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为了落实《马拉喀什条约》规定,2018年日本修改《著作权法》,制定了《无障碍阅读法案》及《无障碍阅读法 案基本规划》,以确保数字环境下视力障碍者获取无障碍阅读版本。 比较《马拉喀什条约》和日本修法, 我国 2020 年《著作权法》既未限定相关利用主体,也无法解决无障碍阅读教育资料供给不足的现实窘境,还忽视了著作权人与视力障碍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有鉴于此,需要通过完善图书馆法等配套法律 确认利用主体范围,明确对利用成果的再限制,确定商业可获得前置条款并增加无障碍阅读教育资料 法定许可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2013年6月28日,WIPO通过了"关于盲人、视障者限制与例外"的《马拉喀什条约》,该条约将图书馆明确为服务于盲人、视障者的授权实体,赋予了图书馆授权实体对已发表作品的视障版式转换的权利和视障版式副本跨境交换的权利,但是依照国际惯例,这两项权利必须转化为国内法以后,才能够在某一成员国内实施。具体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大的修订,则需要明确授权实体,修改《著作权法》第22条第12款,新增"授权实体、盲人、视障者可以进行已发表作品视障版式副本跨境交换"的例外规定。参考文献12。  相似文献   

10.
1992年10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开始在我国实施,这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走上了国际著作权保护的轨道。为了有效地执行国际著作权条约,国务院1992年9月25日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该“规定”将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公约接轨。鉴于我国同美国签定的《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的双边协定,有关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协议,自1992年3月17日起生效,因而我  相似文献   

11.
20年来,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和立法日臻完善,我国仅用了十几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几十年、上百年所走的著作权立法路程,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形成了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还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相似文献   

12.
新著作权法评析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陈志宏 《图书馆论坛》2003,23(6):224-227
新著作权法是在我国入世前夕颁布的一部知识产权法律。作者结合《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并与原著作权法相比,对其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评论和分析。  相似文献   

13.
著作权(又称版权)与档案馆,似乎是一对很难找到平衡点的矛盾体,因为著作权代表的是一种私有权利,而档案馆代表的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自从著作权法诞生以来,档案馆就一直成为著作权法所调整或制约的客体要素。特别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27日开始施行)更加强调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新的著作权法对于一些原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等国际著作权条约,以及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很多修改。  相似文献   

14.
现行《著作权法》只为图书馆规定了一项“保存”例外,对于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馆内复印等日常服务中涉及的著作权使用行为,没有规定例外,给图书馆带来了系统性法律风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草拟的有关图书馆例外的国际条约规定了图书馆为提供馆际互借、文献传递服务,以及为读者因个人或私人目的使用而复制作品的例外条款。《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反映上述国际最新发展动态,在著作权法例外条款中予以规定。参考文献11。  相似文献   

15.
2013年6月通过的《马拉喀什条约》为方便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被授权实体是该条约的核心概念,本文将其界定为解决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匮乏与传播问题而被赋予一系列针对著作权的例外与限制的非营利性组织。公共图书馆具有较为丰富的服务视力障碍者的经验,具备传播无障碍格式作品所需的资源和能力,是合适的被授权实体。为了推进该条约在我国的实施,建议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及其可以享有的例外与限制、所提供服务的受益人范围等。参考文献6。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于1991年5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此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30日在中国生效,1992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3年4月《保护录音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在中国生效。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于同日公布实施。上述五部法律、法规的公布与实施,以及加入三个版权和邻接权国际公约。在中国完善版权立法、健全版权制度方面,揭开了历史性的新篇章。  相似文献   

17.
新著作权法解读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结合《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 ,重点对我国新著作权法关于压缩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数据库保护、加强行政和司法执法等若干问题做了评述  相似文献   

18.
新西兰转化实施《马拉喀什条约》时,对既有无障碍格式版本著作权例外制度做了创造性改造:在作品范围、实施主体和受益人范围上进行扩张立法,抛弃"商业可得性"测试,确立相对缓和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有利溯及的法律衔接.从履约方式、适用边界、合规角度分析,中国无障碍格式版本著作权例外制度完善应以《马拉喀什条约》为制度基线,以新西兰转化立法为上限参考,兼顾经济理性和人道理念,围绕《著作权法》《图书馆法》等核心立法,通过明确公共图书馆、慈善组织、出版团体和残障人群的权利义务范围,构建可操作的均衡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9.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简称《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就是我国著作权法颁布施行后签订的第一个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双边协议,也是我国涉外著作权关系正常化的重大举措和开端。  相似文献   

20.
为阅读障碍者获取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于2022年5月正式在我国生效,作为主要的被授权实体,公共图书馆需要履行条约赋予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缺少针对公共图书馆服务阅读障碍者的具体规定,公共图书馆亦未制定服务阅读障碍者的有关指引,实践中易导致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产生。文章考察日本《著作权法》基于视觉障碍者权益的权利限制条款演进情况以及公共图书馆服务视觉障碍者的业务指引,尝试构建我国公共图书馆阅读障碍者服务指南,为我国公共图书馆在《马拉喀什条约》生效后完善阅读障碍者服务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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