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王清  邹卉 《科技与出版》2021,(8):101-107
结合域外国家为实施《马拉喀什条约》之立法情况,对我国最新修正《著作权法》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之合理使用制度提出相关建议.立法者应当在未来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对该项合理使用的受益人、作品类型、授权主体、商业不可获得性前提、跨境交易与限制的著作权权能范围等各方面做进一步限制与规定.  相似文献   

2.
林敏 《图书情报工作》2014,58(10):74-78
《马拉喀什条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版权领域唯一的一部人权条约,其通过加强缔约方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建设、推动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以及构筑无障碍格式版制作、提供、交换的中介机制来保障视障者的权益。《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有利于明确图书馆为视障者服务的主体地位,使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利更加明晰,并且扩大了图书馆所服务的视障者范围,为图书馆提供了较完备的操作规则。对《马拉喀什条约》的实施,图书馆应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3.
2013年6月通过的《马拉喀什条约》为方便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被授权实体是该条约的核心概念,本文将其界定为解决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匮乏与传播问题而被赋予一系列针对著作权的例外与限制的非营利性组织。公共图书馆具有较为丰富的服务视力障碍者的经验,具备传播无障碍格式作品所需的资源和能力,是合适的被授权实体。为了推进该条约在我国的实施,建议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及其可以享有的例外与限制、所提供服务的受益人范围等。参考文献6。  相似文献   

4.
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马拉喀什条约》.文章以《马拉喀什条约》的目标、"被授权的实体"、"无障碍格式"为研究基础,结合国外无障碍阅读的出版实践,分析我国出版业在中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后在强化无障碍出版意识、EPUB3技术的应用、发行渠道建设等方面的挑战,并给出相关建议,为出版社向全球阅读障碍者提供丰富的数字化知识服务,承担国际义务和社会责任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面对数字时代无障碍格式版供给不足的现实窘境,我国亟待构建《马拉喀什条约》之下的跨境交换机制。通过分析《条约》以及日本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实施机制,数字时代下我国应确认图书馆为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被授权实体,完善法定送存制度,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盲文图书馆加入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同时建立图书馆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6.
图书馆开展视障者服务需要健全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保障。《马拉喀什条约》关于被授权实体利用版权的规定,可以推动图书馆制作和为视障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服务的发展。相较于《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尚有差距,需要从受益人和被授权主体、作品和无障碍格式版、商业供应检验与版权补偿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合理使用为无障碍阅读版本的制作与利用提供了侵权豁免路径.人工智能时代,我国无障碍阅读合理使用面临诸多困境.基于此,有必要结合《马拉喀什条约》内容,分析我国合理使用条款之不足,通过完善无障碍阅读合理使用的实施机制,明确被授权实体概念,并借用区块链技术等方式疏解该条款的适用之困.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以及《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正式批准生效为我国无障碍服务事业的发展带来新契机,但《马拉喀什条约》的国内转化路径尚存在理论上的研究不足和实践中的实施不能。基于域外实践及我国无障碍阅读服务现状,现阶段我国应采取“链接+软法” 的转化模式,对被授权实体的确认采用备案制。在此之下,中国图书馆学会应该主持制定图书馆实施无障碍阅读合理使用的指导意见;图书馆应设置无障碍阅读办公室等专门机构,并借助馆际互借等途径扩充无障碍阅读数字资源,同时寻求外部数据库合作,构建无障碍数字资源聚合平台。参考文献52。  相似文献   

9.
曹阳 《图书情报工作》2013,57(19):50-56
《马拉喀什条约》是国际著作权体系中的历史性条约,其为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出版作品提供了众多的例外与限制。《马拉喀什条约》所规定的被授权实体概念为中国图书业便利视力障碍者接触已发表作品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中国的图书馆应充分利用该条约提供的限制与例外以及灵活性,建立相关的制度性规范,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更丰富的作品。  相似文献   

10.
数字技术的发展为视力障碍者利用作品提供了新的条件,但也对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为了落实《马拉喀什条约》规定,2018年日本修改《著作权法》,制定了《无障碍阅读法案》及《无障碍阅读法 案基本规划》,以确保数字环境下视力障碍者获取无障碍阅读版本。 比较《马拉喀什条约》和日本修法, 我国 2020 年《著作权法》既未限定相关利用主体,也无法解决无障碍阅读教育资料供给不足的现实窘境,还忽视了著作权人与视力障碍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有鉴于此,需要通过完善图书馆法等配套法律 确认利用主体范围,明确对利用成果的再限制,确定商业可获得前置条款并增加无障碍阅读教育资料 法定许可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制度应为阅读障碍者出版领域的推进剂,因而著作权制度通过技术保障私权时,也为阅读障碍者制定技术措施规避条款.除却技术规避的破解困境外,我国著作权制度还存在该条款适用的前置条款缺失、受益人和适用主体界定不明、通过规避例外流通的出版物"二次利用"的侵权隐患等问题.以《马拉喀什条约》为基准,立足本土化需求,可指引著作权人进行出版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术语的一致性和体系化规定,同时明确技术措施适用主体的义务,对"二次利用"作出再限制规制.  相似文献   

12.
全世界针对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制度的立法通常都具有专门性和宽泛性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图书馆在开展无障碍服务时可享有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以及对无障碍格式版技术措施解密的权利。图书馆在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过程中应遵循精准性、法定性与适度性等著作权规则。  相似文献   

13.
徐轩 《图书情报工作》2013,57(22):60-65
概述《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进展,论述该《条约》所涉及的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版权例外的适用范围和关键内容,阐述其对图书馆无障碍服务的意义,并结合中国实践,对图书馆界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邵慧 《中国出版》2022,(10):61-66
无障碍传播理念要求技术可及和传播通畅,制度保障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在《马拉喀什条约》生效之际,研究重点关注无障碍出版实践中的现实困境,条约对无障碍出版实践的影响以及对我国无障碍出版实践的启示。该条约在受众、传播者、信息、传播渠道这几个方面对无障碍出版产生积极影响,进而达成两组平衡来疏解困境。我国应在国内外传播中发挥国家主体动员作用,以立体灵活的无障碍传播理念和政策来回应现实困境,进一步明晰“被授权实体”清单和统一无障碍格式作品的标准,以此全面保障视障群体的文化权益和信息公平。  相似文献   

15.
《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规定不仅有利于图书馆发挥其为视障者服务的效能,而且为图书馆提供了详细的操作规则。图书馆在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时要开展版权管理,使自己的行为囿于法律规范,防止侵权风险。  相似文献   

16.
2013年6月28日,WIPO通过了"关于盲人、视障者限制与例外"的《马拉喀什条约》,该条约将图书馆明确为服务于盲人、视障者的授权实体,赋予了图书馆授权实体对已发表作品的视障版式转换的权利和视障版式副本跨境交换的权利,但是依照国际惯例,这两项权利必须转化为国内法以后,才能够在某一成员国内实施。具体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大的修订,则需要明确授权实体,修改《著作权法》第22条第12款,新增"授权实体、盲人、视障者可以进行已发表作品视障版式副本跨境交换"的例外规定。参考文献12。  相似文献   

17.
《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是世界人权事业和版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将为保障视障者的阅读权利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分析了《马拉喀什条约》的立法动因,介绍了缔约方达成的主要共识,对其意义和立法特点进行了简评。图书馆担负着为视障者服务的法定义务,而我国又是《马拉喀什条约》的首批缔约方,该条约生效后必然对图书馆的版权管理实践产生影响。对此,图书馆界应予以关注、研究,采取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8.
建设盲人图书馆会涉及一系列版权问题,尽管《著作权法》规定了相关例外,但与2013年6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马拉喀什条约》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我国已签署该条约,未来要批准该条约,需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9.
2013年6月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迄今为止,其为世界上第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1我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重要成员国之一,于该条约通过时便已签署,但至今仍未批准。在著作权法适逢修改的背景下,如何摆脱《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桎梏并为批准《马拉喀什条约》达成衔接,亟待考虑。本文主要讨论在扩大合理使用主体范围、丰富客体的同时,通过结合被授权实体制度,以明确被授权实体资格取得、后续监管、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内容,从而实现分层式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20.
从全球范围观察,基于对视障者信息无障碍获取权利的保障,不仅许多国家对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进行了新的变革,而且在国际合作层面体现出版权立法的协调化趋势。按照国际条约的精神,根据我国立法传统与实际需要,对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立法应继续以"三步检验法"为原则,采取合理使用的总体框架,并对受益人和被授权实体的资格、版权限制与例外的适用范围、商业供应检验法的适用性、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与版权合同的关系等具体问题作出科学安排。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