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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社会各领域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向当前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极为相似,是否以法定作品形式适用现有著作权对其进行保护引起了学界的争议。本文介绍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作品的独创性标准的差异,并探讨了对人工智能技术中因劳动投入产生的效用价值的邻接权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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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3):31-34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观众观赏需求的提升,当今体育赛事类视频节目制作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录制,其过程包含了主创人员大量的智力劳动,但目前国内法律尚未明确体育赛事类节目的法律属性,给司法审判和实践都带来诸多困难,学界以独创性高低作为判断节目是作品还是制品的标准,有待商榷。实际上,无论从可复制性还是从独创性看,体育赛事类视频节目都满足作品的要求,从法律上将此类节目作品化,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已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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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凯杰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9,53(2):55-59
对新近发生的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不同法院对事实基本相同的该类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一是不同法官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存有争议,二是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下的保护遇到了法律适用困境。鉴于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外部协调和“著作权-邻接权”二分体系下的内部协调,以及根据“同类案件相同处理”的法律推理原则,研究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通过扩张解释和完善广播组织者权来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更为合理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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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期刊这一新的作品表现形式的出现,对如何适用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问题,其中关键性的问题是网络期刊的著作权主体和网络期刊出版者的权利,网络期刊的著作权主体包括网络期刊中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网络期刊的著作权人,其中数字化作品的作者是作者,而出版者则是网络期刊的著作权人.并且作者的著作权优先于出版者的著作权.作为作品的传播者,出版者除了享有著作权外,还享有版式设计权、转载、摘编权以及一稿多投禁止权等邻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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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的完成,我国对邻接权制度的相关修正也已成定局。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背景下,新修正的邻接权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局限。如权利对象模糊不清,易使人误解并限定于“作品”;权利类型相对狭窄,与当前日益发展的文化、科学事业和产业有一定的“距离”。但法律有其自身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需要逐步健全。基于此,一方面,应以行业法规等形式增加对邻接权对象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应回应实践需求将数据库制作者权、网播组织权纳入现有邻接权类型范畴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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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广播剧与著作权法规定的9类作品的比对,揭示出广播剧在我国著作权法律中“缺位”的不争事实。并进而从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范围等不同维度,分析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差异及“缺位”给广播剧创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根据我国的立法和修改法律的途径和形式,提出了弥补广播剧“缺位”的法学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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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版式设计权颇具中国特色,但在理论、实践层面尚存争议。目前,在网络时代,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图书馆、网络数据库等新技术产物层出不穷,这对传统出版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侵权案件的激增使得我国版式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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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与著作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保护客体的显著差异,后者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前者保护的对象是对于作品的某种行为。无论是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还是广播组织,其最重要的职能就在于对于作品的传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