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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档案法》中存有一定数量的“软性条款”。研究表明,此类“软性条款”并非不能执行,而是存在独特的运行机制,主要表现为软硬协同实施机制、效力传导型实施机制、政策辅助型实施机制和资源引导型实施机制。面向未来,此类“软性条款”并不需要全部转化为“硬性条款”,而是要通过“价值在场”“技术在场”和“路径在场”三重变革,延续“软性条款”不“软”的效力格局。“价值在场”,即以“档案治理现代化”为目标,建构“软性条款”同“硬性条款”的互动机制;“技术在场”,即以修订《档案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发挥“硬法”的外部协同效应;“路径在场”,即以开发“引导性资源”为路径,激活“软法”的自我实施潜能。  相似文献   
2.
廉睿  申静  罗东超 《情报杂志》2023,(2):196-200+207
[研究目的]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背景,探讨新时代国家安全治理的中国方案。[研究方法]采用实践考察、系统分析、制度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国家安全治理的经验和问题进行解读。[研究结论]国家安全治理不仅要遵循学理的逻辑,更要遵循现实的逻辑。在指导思想上,国家安全治理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精神引擎,树立常态化治理理念;在技术层面,国家安全治理需要升级“治理技术”,应对多变“治理客体”;在行动层面,国家安全治理需要打造“治理共同体”,涵盖多元“治理主体”。  相似文献   
3.
廉睿 《唐山学院学报》2016,29(2):40-44,85
基于法律文化学的视角,可以对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作出考察和解读。应用法律多元主义从文化理论层面对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进行论证,而应用"活法"理论则可从文化之实践层面对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原因作出剖析。作为一个庞杂的习惯法系统,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包含着壮族习惯法、苗族习惯法、傣族习惯法、瑶族习惯法等子系统。在我国西南地区,这些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命运不但取决于其自身能否实现良性发展,更取决于它能否与"国家法"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关系。对于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合理内容,民族自治地方应通过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方式予以吸收,而对于其中部分落后内容,"国家法"应予以明确摒弃,唯此方为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4.
廉睿  郝钰凯  陈朗 《情报杂志》2023,(7):60-64+139
[研究目的]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情景,加强对国家安全学话语体系的研究,实现国家安全学“三大体系”的协同发展。[研究方法]遵循“理论动因-问题呈现-未来面向”这一基本逻辑,以系统分析、比较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探索中国式现代化情景下国家安全学话语体系建设的具体路径。[研究结论]学界应以国家安全学话语体系为纽带,生成中国特色国家安全学的知识范式。首先,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确立“内外结合”的发展方案;其次,应以“四位一体”为基本逻辑,设定以“概念生产”为核心内容的中端路线;最后,应以“中国式安全治理现代化”为时空场景,践行“现象-抽象-范式”的行动指南。  相似文献   
5.
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之下,我国的少数民族日益深入地卷入到全球的现代化过程之中,在获得发展机遇的同时,少数民族也产生了种种不适应性问题,少数民族自身的文化传统和权益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协调少数民族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对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定,还是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而言,都具有重大意义。只有改革现有制度,创新管理机制,方为实现少数民族良性发展的正确道路。  相似文献   
6.
党的十九大报告反复提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良性共存机制建构问题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核心命题.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视阈,可以对两者的建构路径作出考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党内法规"已蜕变成为具有鲜明法治特性的"软法".相较于形态完备的"国家法"而言,"党内法规"在体系建设与效力保障等多方面仍有提升空间.因此,学习与借鉴即成为两者互动的主体性路径.具体而言,即"党内法规"应以"国家法"为参照,构建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国家法"为参照,建立"党内法规"的复合清理机制;以"国家法"为参照,设定"党内法规"的长效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7.
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的法治建设直接关系着西部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经过数十载的法治建设历程,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的法治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面临着困难和挑战,这突出表现在西部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化进程所采取的基本模式尚未明确、国家立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摩擦、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调整范围未得到合理界定等方面.基于此,唯有宏观上对西部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化模式进行创新、实践上对国家立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进行重构、理念上突破"法律万能主义"式的误区,方为加速西部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化进程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8.
廉睿  孙蕾 《情报杂志》2021,(1):79-83,61
[目的/意义]在情报法治体系建设中,存在着“软硬兼备”的特殊现象,所谓“软”,即“软法性条款”;所谓“硬”,即“硬法性条款”。由于“软法性条款”(“半软法性条款”)和“硬法性条款”具有效力上的互补性,因此,以“软法性条款”为切入视角,有利于透析《情报法》的内在构成要素,并为未来语境下的情报法治建设提供建议。[方法/过程]运用“连接词”分析和语义分析,可以识别出《情报法》中的“软法性条款”“半软法性条款”和“硬法性条款”。[结果/结论]“软法性条款”和“半软法性条款”广泛分布于《情报法》中,且占比分别为84.4%和3.1%。在立法层面,应拓展“软法性条款”与“硬法性条款”的有机转化模式;在执法层面,应建立“软法性条款”和“硬法性条款”的双重执行机制。  相似文献   
9.
依据“目的词”之差异,合并使用语义分析,可将《档案法》中的法律条文区分为“国家法益型”条款、“社会法益型”条款及“个人法益型”条款。经统计,“国家法益型”条款的占比是25.5%,“社会法益型”条款的占比达66.35%,“个人法益型”条款的占比为8.15%。与一般的部门行政法有所不同,在《档案法》中,所呈现的是“个人-社会-国家”的三元法益结构,且“社会法益型”条款占据绝大多数,这是由档案立法理念转型和档案社会化趋向所共同造就。除此之外,《档案法》中还存在着特殊的“法益集聚”现象,这是由其现代“领域法”属性所导致。面向未来,应以“档案治理现代化”为基点,实现“国家法益型”条款、“个人法益型”条款和“社会法益型”条款的动态平衡;以“社会法益”为切口,反映档案事业的社会化需求;以“个人法益”为视角,使得“个人法益型”条款真正实现对公民之“赋权”。  相似文献   
10.
基于法律人类学的视域,可以对中国现今的“村规民约”体系作出系统解读。围绕着“村规民约”的概念之争及其性质之辩,学界历来存在着不同声音。因此,在定义其属性之时,有必要将其置于“国家法”的分析框架之中,进而凸显其价值特性。与此同时,采用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可以对“村规民约”的运行机制及其运行模式作出深层剖析。在未来语境下,“村规民约”的命运取决于双重维度———即内在维度和社会维度。只有优化“村规民约”的生成程序,才能凸显“村规民约”的自生秩序功能;只有建构完备的吸收转化机制,方能实现“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在可行时空内的多元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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