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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梦瑶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9,33(3):46-5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运动员人格标识的商业化特征日益明显,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多,存在未经许可使用、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合同到期还仍无偿使用等侵权行为。而立法层面,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人格权商品化法律,其保护条款主要分散于民事基本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社会行业行为守则中,且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如保护范围狭窄、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明确、没有规定继承和转让等。在司法实践方面,法院对人格权商品化性质的认定模糊不清,对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行为的认定缺乏明确的依据,也没有统一的赔偿和判决标准。为更好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可借鉴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完善与人格权相关的民事法律,健全《侵权责任法》救济途径,建立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体育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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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上午,我们天全县城区一小少年军校正式成立了。来自四川省军区、雅安军分区和我县的各级领导,还有我们学校的老师、同学、家长共两千余人齐聚一堂,共同参加了我校少年军校的成立仪式。在成立仪式上,省军区老将军祝贵衡爷爷和雅安市、天全县的领导伯伯给我们讲话,要求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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