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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运动员形象权保护研究契合“依法治体”背景下对体育权利的关照,对维护运动员正当与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运用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借鉴国外相关理论与实践,为我国运动员形象权保护提供参考。首先,阐述了形象权的起源与含义,在此基础上,指出运动员形象权是运动员基于其竞技价值,对其可识别形象蕴含的商业价值所享有的权利,具有主体真实性、价值可变性和行使限制性的特征。其次,分析了姓名、绰号、特色语句、职业信息、整体形象等形象权侵权典型案例,指出整个行为标准、主要动机标准、变革性使用标准是形象权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当前,我国民法、商标法、竞争法、体育法等现有法律对运动员形象权保护不足,以及体育行政规章制度的不灵活,限制、束缚了运动员形象权保护。提出,在法律层面,从民法上思量“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保护运动员形象中的财产利益;商标法上设立事先知情同意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制度;竞争法上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执法、实施体育产业市场黑名单制度;以体育法修改为契机,从运动员权益、体育产业、体育纠纷解决方面构建运动员形象权保护机制。在制度层面,从明晰运动员产权制度、落实与体育经纪合作制度、明确与细化商业合同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高水平运动员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被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法制不健全,运动员人格权保护出现真空,提出应加强运动员训练过程中的法律监督;用法律手段明确运动员商业开发办法;尽快出台体育仲裁制度,完善体育法。  相似文献   

3.
我国对商誉权的侵权救济仅局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侵权责任法》对商誉权的保护显得十分微弱,所以确立商誉权的法律地位,明确商誉权的侵权构成,完善法律保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赋予了被侵权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作为与民事侵权相对的国家侵权领域也迫切需要对被侵权人的精神利益进行救济与保护。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对此项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范围过于狭窄等多种原因,司法实践中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引起了不少争议。下文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出发,结合世界代表国家的立法经验,分析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与不足,以期提出一些看法与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权责任法》所阐述的立法目的,能够有效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侵权行为、制裁侵权行为,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但也存在缺乏立法根据、忽视对受教育权的保护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适应了筹办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需要,但在立法位阶、保护范围、侵权认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提出,一要提高立法位阶,制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二要扩大保护范围,将域名、境外举办的奥运会相关标志、特定指向性的文字组合纳入保护范围;三要细化侵权认定,引入“混淆可能性”作为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判定的核心要素,具体化隐性营销的侵权认定,增加合理使用条款;四要完善侵权、行政与刑事3种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责任衔接问题;五要构建多部门联合监管以及增加禁令、仲裁作为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7.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出于第三方的地位,其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的粗糙、落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做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成为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规定尚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模糊、"未获利"和"标示"条款缺乏实际作用等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著作权侵权行为入手,探讨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侵权认定以及出版实践中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法律中被正式确立;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内涵与外延等作明确的界定;这必然导致理论和实务与事实本身不能准确界定.对此,应参考国内外先进立法与实务经验,结合我国的法律理论和体系,促进我国完善和发展该理论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采用文献资料、逻辑思维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国内外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界定存在的“赛场准入权说”“娱乐服务提供说”“企业权利说”和“商品化权说”等观点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的多学说论和各类法律权利的交叉使得赛事转播权的归属存在着不确定性.为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需要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它们是2种不同性质且容易混淆的权利,2者权利归属不相同,法律保护方式有区别.体育赛事转播权归属于体育赛事参赛组织和体育赛事主办单位,是许可他人进驻比赛现场进行拍摄、转播体育赛事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是体育组织的无形资产,接受《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归属于广播组织,是经体育赛事组织授权转播体育赛事的持权转播商(包括电视台、新媒体机构)播放的体育赛事信号,具有广播组织权,其权能在于禁止他人有线和无线转播其节目信号,接受《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保护.  相似文献   

11.
司法实务中,环境共同侵权案件处理中存在"共同侵权"属性认定认识不统一、根据排放标准划分加害人责任的方法存在质疑等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建议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加强对环境侵权的认定,进一步明确行为人内部责任的划分,对于达标排放的企业的责任认定可适当小于超标排污的企业以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4条有关规定确定环境侵权是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相似文献   

12.
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可以完善我国的人格权制度,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可能时能够更好保护人们的人格权益.所以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是有必要的,作为一种由人格权派生的请求权,其必要性表现在民法人文主义的体现与体系要求、人格权的绝对性要求、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区别.而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格权,建议在民法人格权部分直接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以及通过区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等方面来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13.
我国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内容及法律保护现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运动员无形资产是由运动员或其所属体育组织和国家所有,并由相关权利人使用,没有实物形态、可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能为其主体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或资源.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内容包括: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未公开信息、人力资本、知名度和美誉度、商品化权等内容.对运动员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4.
通过网络传播体育赛事已经成为数字化信息时代的一个必然趋势,但体育赛事在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频发,法律纠纷激增.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对体育赛事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体育赛事网络传播版权保护方面存在法律盲区,并结合一些实际侵权案例介绍了体育赛事在网络传播中的几种主要侵权行为.指出,应通过完善立法、加大技术投入、规范公共网络传播环境、加强宣传等方式,保护体育赛事网络传播权,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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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带给人们不只是物质生活的变革,同时也在催生着法律制度的变革。《侵权责任法》36条的规定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于网络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对侵权主体范围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做出了初步规定。本文通过对侵权责任立法理念的再认识,阐释了当前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理念的不足之处。其次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当前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从司法实践出发,提出独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完善的路径依赖。  相似文献   

16.
运用文献资料和法学分析方法探讨我国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结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风险责任的二元结构为主,适用过错责任理论和风险领域理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中侵权责任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构成;风险责任归责原则中侵权责任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构成。建议:建立高校限额赔偿制度;《侵权责任法》中应确立危险责任一般条款;建立健全体育伤害商业保险制度;完善体育伤害社会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7.
高空掷物侵权作为民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其行为主体的难确定性,导致对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态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通过对侵权责任形态的构成要件以及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认为在该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上,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由建筑物的相关使用人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形态为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18.
竞技体育比赛中,过失侵权行为无处不在,裁判员也不例外.通过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逻辑分析等方法研究体育比赛裁判员过失侵权问题.认为:裁判员负有监管比赛、保证比赛正常进行的义务,相对于球员对球员及球员对观众或者裁判员对观众,裁判员对球员负有更高的责任;裁判员过失侵权问题的发生往往与专业知识、能力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有关.按照相关体育联合会或体育协会的章程规定,裁判在比赛过程中的错误裁决要承担纪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在任何情形下,裁判员善意的失误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合理、诚实、善意执法的裁判员,不应当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裁判员恶意或重大过失,可能会被诉诸法律,以更有效地保护参赛者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加深对过失侵权理论在体育领域中应用的认识,进一步明确裁判工作的重要性,对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以及行业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法律治理呈“碎片化”的状态,体育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缺乏有效衔接,造成了运动员救济范围有限,兴奋剂执法缺失依据,兴奋剂犯罪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不利于反兴奋剂工作的进行和运动员的权利保障。为此,有必要通过法律修改和体系解释的方式,构建起由体育法统筹、协调、指导,民法、行政法、刑法衔接配合的多元化、分层次的兴奋剂治理体系。具体来说,要发挥《体育法》的纲领性作用,完善兴奋剂违规的法律责任;扩大民事赔偿适用情形,拓宽运动员救济的渠道,鼓励运动员请求侵权责任赔偿;完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为兴奋剂赛外检查提供保障;严密兴奋剂犯罪圈,运用刑罚手段打击兴奋剂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20.
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早已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不同学术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权利定性出发,对人格权益中财产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我国《人格权法》的修订为契机,再次探讨此问题。首先在人格权体系中提出人格标识的概念,并进一步界定人格标识中的财产利益;然后对比分析国外发达商品经济国家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目前相关问题的学术研究和法律规定;最后针对提出和分析的问题,阐述某些观点和看法,以求有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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