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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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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主要适用于文体活动,是对体育行业诉求和司法实践活动的立法回应。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及排除性条件包括:限定在文体活动范畴,适用于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体育场馆经营者、管理者和体育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自甘风险规则不可窄化理解,也不可扩大解释。立法背景下的“文体活动”是指文化和体育活动,“一定风险”是指体育活动中的固有风险;有必要厘清体育意义上的“故意犯规”行为和法律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自甘风险规则在名义上是一种独立的抗辩事由,属于完全阻却事由,实质上该条款作为独立抗辩事由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体育运动的基本规律,综合考虑各种衡平因素,视具体问题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自甘风险规则对法庭质证环节的客观性、严谨性、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体育专业视角的司法实践内容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自甘风险"的实证研究可知,《民法典》的"自甘风险"规则应明确自甘风险的基本构成与法律定位,即受害人在有预见或者知悉风险能力的前提下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遭受损害,其中"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采取限定解释.当该损害结果没有超出预期风险时,自甘风险可作为一项独立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3.
体育运动伤害侵权案件有时候不应当成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外空间",体育运动伤害侵权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事法律规范在体育运动伤害领域的适用,会影响体育运动的自治性,为防止民事法律规范对体育领域的过度介入,受害人同意与自甘冒险两种免责事由在体育自治与私法介入之间起到了调和作用.两种免责事由的适用上有先后顺序,两者有各自的适用范围,适用的法律效果也不完全相同.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典》将自甘风险规则纳入侵权责任编,为体育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指南,是立法对司法的有力回应。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虽在实证法角度有了定论,但其背后蕴含的法教义学理论与具体适用方面仍有讨论之余地。鉴于此,应对“一定风险”“其他参加者”以及与自甘风险相关的一些概念作出合理解释。应通过实质判断,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体育活动自愿的意思表示,实现民事主体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与精神健康状况相统一。与此同时,明晰比较法研究中的“接触式体育运动”与“非接触式体育运动”,为区分我国不同体育活动的责任和义务提供理论证成。根据新修改的《体育法》中体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建议为不同的主体提供差异化的体育保险服务,再审慎思考人工智能背景下AI机器人参与体育活动能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不断丰富该规则的理论脉络与时代架构,方可逐渐形成体育活动下自甘风险规则的体系化认知。  相似文献   

5.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分析《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在学校体育中的适用范围。认为,“自愿参加”并非必然要求参与者完全了解风险且自愿承担风险,“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涵盖了学校体育竞赛、教学、训练、考试等,“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不代表自甘风险仅适用于需2人以上参与的同一体育活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中,对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判定应结合项目规则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关系,学生参与学校体育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也不能完全否定自甘风险的适用。具体来说,体育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学生观看比赛以及不同项目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建议适用自甘风险,而体育教学、体育训练、体质测试、体育考试等活动发生的伤害事故应按实际情况有限适用自甘风险。  相似文献   

6.
对于体育伤害纠纷事件,现有法律缺乏有效、有针对性的规定,致使不能妥善、明确地处理该类问题。通过回顾一起典型的群众性体育运动侵权案例,探讨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路径,认为应当摒弃对公平责任原则不加区分盲目滥用的错误做法。在解决该类案件时,要对侵权构成要件进行梳理及肯定受害人参与运动的自甘风险。此外,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对其侵权行为是否合乎规则及损害程度依次进行综合考察。最后指出公平责任原则盲目适用的缺陷,提出不应让未实施侵权行为的其他参与人分担责任,如此才能更好地促进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三种类型“模糊区”,给侵权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通过对主客观两方面原因的分析可以认定,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模糊区”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因此,单纯试图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达到完全消除“模糊区”的努力是不现实的。建议借鉴英美法系国家运用判例法解决“模糊区”的成功经验,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其最大限度地清晰化和接近确定性。  相似文献   

8.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界定经营性体育场所伤害事故的范围,分析法律适用,探讨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将经营性体育场所伤害事故按致害原因分为场地器材生产销售缺陷致害、场所经营者过错致害、受害人过错致害、第三人过错致害、体育自身固有风险致害及混合因素致害。其中,场所经营者过错致害适用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场所经营者应以“比处理自己事务更高的注意程度”为注意标准;场地器材生产销售缺陷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致害适用过错责任,这两种侵权类型可与场所经营者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且场所经营者应通过监控帮助证人举证。建议建立相互监督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实现场所全方位监控,硬件与软件紧密结合;逐步实现保险强制,充分发挥责任险作用;重视事后紧急处理机制,科学制定紧急预案。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34条规定,普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赋予了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程度的权利。本文从该条文的立法背景、与现实存在的冲突以及通过对国内外的比较分析得出:保险标的的转让并非一定引起保险风险的增加,因而一律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对被保险人不公平且程序过于复杂。因此,本文建议34条修改为:“财产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转让一同转让,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后,文章由保险合同的转让引出对保险单证券化的预测。  相似文献   

10.
体育人身伤害法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运动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我国现有法律有关人身伤害的规定没有区分一般人身伤害与体育伤害,不能有效解决体育伤害的纠纷,既不利于保护运动员的权益,也不利于体育运动的发展,因而分析体育运动伤害的特殊性,根据运动员在运动中造成人身伤害的过错程度,采用不同的原则追究法律责任,可以减少法律纠纷,让运动员减少顾虑,提高全民的运动积极性。  相似文献   

11.
有关风险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明晰风险防范原则的法律地位是确立其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并直接影响国际环境法一系列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比照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从风险防范原则的立法、司法实践分析,可见,其在国际和国内的立法与司法层面虽有不同程度的援引和应用,但尚未得到各国一致的法律确信,即未取得国际习惯法地位,而只是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原则。  相似文献   

12.
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新时代实践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写照,自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以来,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组织架构、工作机制、功能拓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立法信息公开不全面、立法联系点队伍法治素养不高、立法联系点工作保障力度不足以及立法宣传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能作用,应从健全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立法联系点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及丰富立法宣传手段等四个方面予以改革、推进、提升,让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种子”在我国落地生根,使“法治中国”建设再上新台阶。  相似文献   

13.
极限运动作为一种“未来体育运动”,其运动方式、运动目的和利用多维空间以及依靠复杂环境的特性,与特种部队训练在一些方面和一定程度上有着很强的相似性和共性.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通过分析极限运动与特种部队训练的结合点,初步探讨将极限运动与特种部队训练相结合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体育运动的知识之惑可以被理解为“体育运动是否形成知识?”这一疑问.针对这一疑问,在体育运动中,具有何种形态的知识,且何种知识的在先的问题就首当其冲了.当代认识论的争议与发展为这一知识之惑的解惑提供了理论支持.格里门对知识定义的表达说为体育运动中处处存在的主体性行为和体验纳入知识体系提供了可能性,从波普尔、哈克到波兰尼的争论在体育运动中区隔出了主体性知识和客观性知识两种知识形式,而后期维特根斯坦学派对认识论的“实践转向”确立了体育运动中主体性知识的基础性地位.在体育运动中引入当代认识论的争议,既为体育运动平添了知识的色彩,同时也为默会认识论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研究场域.  相似文献   

15.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管理实践的推进,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传统中奉行的过错责任为主体、公平分担损失为补充的二元归责原则不利于高校全面深入开展体育活动.分担损失规则使无过错的高校承担了本应由国家担负的社会保障义务,其适用有悖于价值上的合理性和规范上的有效性.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应恪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适用中坚持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并正确认识自甘冒险抗辩理由的实质,从而为平衡高校和学生间的利益关系提供准则和依据.  相似文献   

16.
“强化综合素质培养”“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已经成为我国学校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体育综合素质评价方面还有待完善,尤以体育知识方面的测评体系为代表。为此,儿童青少年体育知识测评体系的构建一定程度上可有效解决综合素质评价尚不完善的问题。通过专家和体育教师的讨论,对标我国“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构建了适合水平一至五的“体育知识测评体系”,并采用百分制评价儿童青少年的体育知识水平。所构建的“体育知识测评体系”主要从运动人体、体育运动营养、体育运动保健(健康促进)和体育运动安全(损伤/伤害)4个方面测评相关知识。本“体育知识测评体系”的测评结果显示,上海市儿童青少年的体育知识水平总体较好,但尚有进步空间。“体育知识测评体系”的构建意在对学生的体育知识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和反馈,对于学校教育改革、学校体育发展、《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内涵丰富、完善体育教学过程和提供方法学参考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7.
因人而异的智能健身服务以个性化的个人数据采集与利用为基础,其在为用户提供科学指导、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易产生各类数据安全问题。认为,传统的“可识别性”个人数据界定与保护方式已失效,“知情-同意”原则被冗长专业的条款架空形同虚设,数据背后的经济价值归属争议引发“控制性”危机,相关立法和司法的滞后难以提供法律保障,智能健身个人数据保护问题亟待解决。提出,要坚持强化数据主体的控制这一总原则,坚持明确治理主体,完善事后救济的监管路径,坚持以技术为支撑,完善技术解决方案的市场路径,最终形成法律与技术双管齐下、相互配合的“监管-技术”的双重保护路径,以更好地保护健身领域的个人数据。  相似文献   

18.
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案例分析,对兴奋剂处罚中的“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分析,指出严格责任原则存在的争议和矛盾,即为了体育的健康发展,应该适应严格责任原则,但是“严格责任”存在着对无辜运动员进行处罚的风险;在兴奋剂处罚中存在着公众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出于对不同利益的考虑,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利益的冲突中,体育的健康发展被认为是首要的;为了保护运动员的权益,在实践中,一些体育组织认为“严格责任”过于严厉,采取弱化“严格责任”的做法,给予运动员辩解的机会,在处罚中考虑其是否有过错,我国兴奋剂处罚也采取了这一做法。  相似文献   

19.
通过分析近年来58例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司法判例发现,同场对抗类项目发生运动伤害的机率最高,运动伤害事故主要集中在初中阶段,学校存在过错以及承担赔偿的比例均高于其他责任主体.体育运动自身固有风险是中小学运动伤害事故发生的内在因素,学校运动风险防控制度不健全、场地设施缺陷、教师未尽职履责、学生运动风险防控能力不足成为伤害事故发生的外在诱因.事故责任划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事故经济损失的分担作了有益补充.提出了15项学校运动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学校体育管理5项、体育课5项、课外体育活动2项、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3项.  相似文献   

20.
间接反证源起德国,在日本引起了较大的理论争议,在台湾亦受到了较多关注,但却向来为大陆理论界所忽视。作为一个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效用的议题,理论研究者和实践操作者关于间接反证的探索从未间断。研究间接反证的适用问题,首先需要厘清间接反证的性质,学界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和事实认定方式两种争议。而间接反证人何时有举证的必要以及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最终其实取决于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自由心证。从这个角度出发,法官在审理亲子关系认定相关案件时,需要适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适用间接反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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