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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几点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给商业秘密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是否成立 ,应从其构成特征进行分析 ,同时要在司法实务中划清本罪与假冒专利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在处理交通肇事行为时,认真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准确公正地对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根据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刑法应博加非法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等内容,以解决司法实务之争论.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见危不救”事件的频发,人们开始争论“见危不救”者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如果有是否应当让“见危不救”在刑法上入罪。从法理上看,“见危不救”行为符合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论”的观点,具备在刑法上入罪的法理基础,应该在我国建立“见危不救罪”。在同时符合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等犯罪构成四要件时,应当认定为“见危不救罪”,“见危不救”者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   

4.
刑法学视角下的网络赌球是侵害社会秩序法益的跨地域、规模化并以网络为工具的团伙式新型赌博行为。法律实务中司法解释类型化缺失和共犯、罪数认定模糊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赌球犯罪行为的刑法适用。在行为刑法的立场下,运用类型化思维将网络赌球分为参与型和组织型两类,应以法益侵害和犯罪行为的三性原理规范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主张以行为共同说解决网络赌球共犯问题,按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对网络赌球罪数问题予以处置。  相似文献   

5.
操纵体育比赛是一种严重的违背体育精神和侵害体育法益的犯罪行为,由于其侵害法益的独特性和严重性,不能为刑法已有规制手段所保护,亟需通过立法方式单独创设的行为类型予以刑法规制.从刑法规范视野出发,选择操纵体育比赛罪比诈骗罪、赌博罪对体育法益的保护更为合理;本罪可归类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在罪状的表达上,应选择叙明罪状方式;在刑罚设定上,应参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同时增设资格刑的设置.  相似文献   

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立的罪名,即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行为定为犯罪。本罪的设立体现了刑法的与时俱进,弥补了现有受贿犯罪立法的缺陷,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法网,同时也有利于与国际刑法接轨,但在本罪的认定过程中仍应严格把握两个问题,即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问题,关于共犯的问题,以期对本罪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更准确的定性。  相似文献   

7.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犯罪事实的行为。两罪在行为的客观方面以及主体层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两罪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合,即两罪客观上都可以由作假证隐瞒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方式构成。而对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准确区分要立足于对为他人作假证隐瞒其犯罪事实这一行为的准确定性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8.
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可见罪刑法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的唯一的标准,因而它也是世界近现代法制国家制订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近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也有一个提出和发展的过程,并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它所具有的含义也不相同.历史上最早明确提出“罪刑法定”主张的人是中国历史上西晋时期的法学家刘颂.他说:“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就是说,对罪与非罪的判定和刑罚的使用都应当以法律正式条文规定为准,如正文没有规定,可以依照名例律断之.这种主张是很类似我们今天所说的定罪依刑法分则的条款,如分则没有规定,则依据总则.刘颂还进一步提出“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  相似文献   

9.
"致人死亡"的刑法因果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当刑法分则罪刑条款明确规定"致人死亡"并配置相应法定刑时,需要根据法定刑的高低判断行为人出于过失或者故意;当刑法分则罪刑条款未作明确规定时,可通过想象竞合犯理论予以解决,同时可将被害人自杀评价为相关条款的"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废除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相似文献   

10.
<正>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犯罪是否要求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以及对支付能力的认定等问题仍然存在诸多的争议,影响了司法机关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处理。  相似文献   

1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均是采用“捏造并散布”的表述,这就造成了对捏造与散布是否必须同时存在的争议。传统的先捏造,后散布的理解已经不能有效处理实践中的散布虚假信息行为,许多学理上将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纳入规制的论证也存在问题。合理运用语法解释可以重新确定两个行为的关系,从而将散布行为也纳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2.
秦汉刑律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区分为斗伤人、贼伤人、殴伤人,有清晰的入罪标准和保辜规定,在量刑时考虑到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亲属、尊卑、上下级关系:对卑幼、下级处罚重于普通人,对尊长、上级的处罚则轻于普通人.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性侵运动员的犯罪行为频发,成为国际社会聚焦的热点。以此审视我国运动员性法益的保护,虽有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刑事立法,却缺乏对该犯罪行为特殊性的深入思考,既不能在惩治犯罪人方面达到理想效果,亦不能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良好功能。同时,司法中的“以纪代法”、针对性缺乏、未回应被害人需求等诸多问题,亦使该犯罪行为的刑事规制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在该犯罪立法上应有针对性采用附属刑法进行修正,完善犯罪的特别预防与一般预防制度;司法上,积极回应被害人的诉求,努力克服刑事规制过程中的各种困境,让运动员的性法益得到全面而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在经济领域,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往往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表现。经济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便涉及到合同的生效问题。判断一项合同是否生效主要依三个要件进行考察: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都容易判断,唯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认定在实践中有较大难度。 当今各国,对意思表示多采用外观主义。外观主义认为当行为的内在意思与外部的表示不一致时,以行为的外部表示为准。因为行为人的内心意识纯粹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并不为外人所知,为防止行为人随意撤销意思表示,当然应以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为准,  相似文献   

15.
1、对教育乱收费的主要表现及产生原因进行了较为客观、详细的分析;2、针对目前教育乱收费查处力度不够,有的已经构成了犯罪,但仍未追究刑事责任,致使教育乱收费久禁不止,且越演越烈的状况,对该种行为可能触犯的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罪名及相关刑法问题进行了论述;3、提出我国应增设一个独立罪名——“非法收取教育费罪”的立法建议,并对该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了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6.
理论界对于被害人的事后行为是否能够影响犯罪的成立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本文以某小区保安盗租业主房屋案为例进行了详细阐述。在本案分析中,大量涉及到“非法占有目的”“非法使用目的”以及“为了获得履行合同的机会”等词汇。笔者注意到主观的目的往往成为确定犯罪的一个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标准时感到困惑,人们通常从客观行为来推测行为人当时的想法,但当行为人的思想不是从一而终时,往往会造成很大的难题。  相似文献   

17.
罪刑法定原则是各国刑法普遍遵循的一个原则,但是理论界对国际刑法中这一原则是否存在还存在着质疑,尤其是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曾以事后确立的反人道罪对战犯进行了审理,更是加深了这一争议.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主要是国际刑法的法律渊源方面,因此只要厘定罪刑法定的“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就打开了解决这一争议的最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18.
帮助犯结果归责需从事实归因与主观归责展开。基于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事实归因时,帮助行为和正犯侵害结果间以满足条件关系为必要。归责理论的范式转变和归责体系中的禁止风险都体现了结果归责的主观性。主观归责时,需判断行为人对禁止风险是否明知及现实结果是否具有规范关联,并以团结义务为补充。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出台,其内容涉及社会管理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重要问题,标志着刑法在社会管理中实现了自身功能的再界定。其中,以恶意欠薪入罪为代表的刑法对民生问题的关注最为引人注意。本文以恶意欠薪入罪问题为视角,围绕刑法在社会管理中的民生保障功能展开,通过对恶意欠薪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指出确立刑法的民生保障功能的原因和充分发挥刑法的民生保障功能的途径。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设置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罪名本身周延性不强,构成要件中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要素难以把握,直接责任人员范围划定不明确,法定刑配置刑种不足以及刑度轻重衔接不明晰,这些都制约了刑法罪刑均衡的实现。为此,刑法有必要对罪名进行修改,对构成要件要素重新设置,补足法定刑中的刑种种类以及做好刑度轻重的衔接,真正发挥刑法有力惩治已犯,预防再犯的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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