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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从南京的“彭宇案”到佛山的“小悦悦”案,凸显出的并非“见危不救”,而是公民在紧急情形下的“施救顾虑”。要解决这一问题,单从刑事立法入手,严惩“见危不救”行为,是无法达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借鉴国外已有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设立以解除我国公民的施救顾虑为主,惩罚“见危不救”为辅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撒玛利亚人法”体系,才能进一步保障我国的公序良俗,更好的实现以法佑德。  相似文献   

2.
"马尧海案"所引发的巨大争议,迫使我们重新审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聚众淫乱罪"。从刑法学角度,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无被害人犯罪应当除罪化;从宪法学角度,公民享有自我决定权,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宪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私密性的聚众淫乱行为如被入罪,即属于无被害人犯罪。这侵害了公民的自我决定权,亦不符合宪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行为人对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否“明知”就成了本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拟从“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涵义、如何认定、“明知”的形成时间及其与刑法总则“明知”的关系等方面理清相关问题,以抛砖引玉,希望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4.
目前环境刑法法益观主要包括人类中心法益观和生态中心法益观。人类中心法益观因“治理延迟”致使环境刑法处于被动地位,生态中心法益观因“见物不见人”致使环境刑法走向极端。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应坚持新生态中心法益观的立场,扩大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重塑环境犯罪的入罪边界,优化环境犯罪的量刑规则。这既是风险社会中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的要求,也满足环境刑事司法修复规范完善的理论需求,更符合世界范围内生态法益独立保护的趋势。  相似文献   

5.
面对如今官场权色交易愈演愈烈的现状,性受贿是否入刑已经成为社会讨论焦点。在限定性受贿的表现形式的前提下,从性受贿应否入罪、如何入罪这两个维度出发进行探讨。性受贿入罪具有普遍的民意基础和法理依据,也与我国历史和国际反腐趋势一致。就性受贿如何入罪而言,当前的权宜之计是运用刑法解释学,对性受贿中的"受托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请托人用金钱雇佣的性服务"纳入"财产性利益"的范畴,以便适用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长远观之,从立法层面将受贿罪的"财物"扩大为"利益",才是改良受贿罪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   

6.
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即混合主体共同实施身份犯罪,在古今中外的刑法中皆有所规定。现阶段,我国关于混合主体身份犯罪有着各种不同的认识,主要集中在非身份者的身份犯罪主体资格符合问题上。尽管刑法分则中,纯正身份犯以有特定身份者为犯罪主体,非身份者不能构成;但是分则的构成要件在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罪时,应将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从总体考察,非身份者可以在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时成为纯正身份犯的犯罪主体。对于混合主体身份犯罪的具体定罪,要本着“特殊优于一般为原则,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的理念来处理。  相似文献   

7.
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起到了积极作用。笔者在充分肯定和论证其积极作用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缺陷和实践困难,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含混性,举证责任有悖法律规定,其认定不合证据原则,不符合定罪的法律要求。在实践中,往往还产生时间界定困难。证据审查判断困难,对合法收入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认为进一步修正或取消该罪为宜,只要加强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加强制度建设,仍然可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  相似文献   

8.
通信秘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确认与保护。中德刑事立法在侵犯通信秘密犯罪上存在显著区别,主要包括立法体系、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成立以及诉讼条件等方面。侵犯通信秘密犯罪是隐私权刑法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隐私权刑事立法的规定已经落后于实践需要。德国刑法关于侵害通信秘密罪的立法规定存在我国刑法值得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9.
对共同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作一个较为详细的探讨,求教于大方。 一、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一般条件 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共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犯罪。2、共同犯罪人之间应当有共同故意。3、共同犯罪中应当有共同犯罪行为。4、共同犯罪的主体都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  相似文献   

10.
醉驾虽已入刑,但关于其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论却仍未停止。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来看,醉驾入刑应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作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关于醉驾危险状态的判断必须坚持在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基础上,从一般人的立场判断危险状态是否存在。此外,从犯罪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醉驾亦不应一律如刑。  相似文献   

11.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在司法适用中,对该罪的行为对象、客观行为和犯罪主体应进行合理的界定.该罪属于行为犯,应当以行为犯为标准科学认定其犯罪的停止形态.在罪数方面,应注意该罪与相关犯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只符合一罪的构成要件的,按所构成的犯罪论处;同时符合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论处.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新增的一项罪名,该罪名明确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范畴。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从法条里可知该罪危险的载体是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这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除这两种行为以外,还有吸食毒品或者麻醉药物后驾驶车辆等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规制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范围过于狭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无法囊括所有应当处罚的危险驾驶行为,"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罪"吸纳。反观该次刑法修正案审议的全过程,"恶意欠薪"这一行为是否应犯罪化一直颇有争议,虽然现在已然尘埃落定,但其中的争议点仍旧值得我们去思考:一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必须入刑?如何判断罪与非罪的分界点?通过对刑法谦抑的研究,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并非是犯罪化的充要条件,刑法谦抑性是把握罪与非罪的"度",因而"恶意欠薪"犯罪化应有条件。本文中,笔者从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的角度,结合自己理解的谦抑理念,对"恶意欠薪"犯罪化的条件做出了简要分析,并简单评价了《修正案(八)》的合理与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1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立的罪名,即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行为定为犯罪。本罪的设立体现了刑法的与时俱进,弥补了现有受贿犯罪立法的缺陷,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法网,同时也有利于与国际刑法接轨,但在本罪的认定过程中仍应严格把握两个问题,即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问题,关于共犯的问题,以期对本罪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更准确的定性。  相似文献   

15.
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是一对较难区分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是有一定区别的,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国家赋予的妇女特有的性权利,这是区分此两罪的首要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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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代替考试罪,我国学界存在一些争议,这些争议直观地反映出了当前学界在刑法立法方面的两种不同立场.代替考试罪的增设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微罪立法趋势,这一趋势是值得肯定的.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当更新刑法观念,重点就是对刑法谦抑原则予以准确理解,并实现从"重罪重刑"到"轻罪轻刑"的立法观念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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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寺“十三棍僧救唐王”与“明代僧兵抗倭”关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少林寺“十三棍僧救唐王”与“明代僧兵抗倭”的史料分析,还原了隋末唐初、明代少林寺僧参与政治与军事文化的历史事实。“十三棍僧救唐王”与“明代僧兵抗倭”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对少林武术文化的历史记忆,进一步丰富了少林武术文化“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内涵;二者文化价值取向趋同,一致指向“匡扶正义、维护国家与民族利益”的精神层面。“十三棍僧救唐王”培育了“明代僧兵抗倭”的精神规范与价值取向,而“明代僧兵抗倭”演义了“十三棍僧救唐王”历史事实。  相似文献   

18.
《学记》是世界上的教育专著,它在教学方面提出的“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学不躐等”、“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长善而救其失”、“禁于未发之谓序”、“当其可之谓时”、“相观而善之谓摩”等教学要求,对我们今天的教学很有启发意义。我们要很好地研究它,并赋于它新的科学含义,做到古为今用。  相似文献   

19.
审判实践引发了于定罪中是否要考虑人格问题的讨论。厘清人格的概念,分辨人格与人身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的界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从刑事立法以及司法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刑法中导入人格是必要的。作为发挥出罪功能的人格要素,应当归于犯罪主体要件,使平面化的犯罪主体要件鲜活起来,于定罪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文章以兴奋剂犯罪的刑法治理为视角,采用比较分析、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依据,在对兴奋剂犯罪的刑法治理路径进行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探寻兴奋剂犯罪刑法治理的现实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思路,为兴奋剂犯罪的刑法治理提供参考。文章指出,目前兴奋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规制路径,但是依然存在着需要迫切改进的问题:罪名定性判断模糊不清、犯罪构成要件内涵不明和行刑法律规范衔接不畅等。兴奋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与完善:第一,完善兴奋剂犯罪的罪名体系;第二,明确兴奋剂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第三,构建兴奋剂“执法——司法”合作型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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