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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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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适应负刑事责任”。该规定是针对普通醉酒的人,即生理性醉酒的人而言的,普通醉酒人,是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人。各国刑法普遍认为,普通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主要根据在于:第一,医学证明,普通醉酒人的意识和意志只是有所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辩认  相似文献   

2.
针对毁林犯罪的多样性与复杂性,通过典型案例,对我国毁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立法缺陷进行初步分析,提出了增设毁坏森林资源罪的设想。  相似文献   

3.
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是一对较难区分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是有一定区别的,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国家赋予的妇女特有的性权利,这是区分此两罪的首要特征。  相似文献   

4.
兰迪 《职大学报》2011,(5):72-78
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罪中的一种。在现代社会中,滥用职权罪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会造成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害,而且破坏国家机关形象,影响国家职权行使之效能。因此,世界各国、各地区均对滥用职权行为给予严惩。通过对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比较,本文着力说明本罪在犯罪主体与犯罪客观方面两地的规定存在不同。大陆地区立法者有必要借鉴澳门地区立法,力图使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更加明确化,以实现处罚范围的妥适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的社会问题日趋复杂,未成年犯罪率逐年攀升,未成年犯罪表现出低龄化、作案手段凶残,多发严重犯罪、激情犯罪等特征,且犯罪团伙性质明显,再犯、累犯者数量增加。如何减少未成年犯罪,正确引导未成年犯罪人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会化教育是其中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6.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在司法适用中,对该罪的行为对象、客观行为和犯罪主体应进行合理的界定.该罪属于行为犯,应当以行为犯为标准科学认定其犯罪的停止形态.在罪数方面,应注意该罪与相关犯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只符合一罪的构成要件的,按所构成的犯罪论处;同时符合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论处.  相似文献   

7.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犯罪事实的行为。两罪在行为的客观方面以及主体层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两罪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合,即两罪客观上都可以由作假证隐瞒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方式构成。而对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准确区分要立足于对为他人作假证隐瞒其犯罪事实这一行为的准确定性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新增的犯罪宜定名为背信操纵上市公司罪.此罪的含义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此犯罪的刑事责任应予改进,一是增设资格刑;二是加重刑罚.  相似文献   

9.
犯罪客体不论是法益或是社会关系,表达的内涵是一致的;其对社会危害性抽象的表现应当纳入犯罪概念之中而非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必要说从规范评价、价值评价以及直接决定此罪与彼罪的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但其理由都是值得商榷的。"犯罪行为二元论"作为一种剔除了犯罪客体的犯罪构成理论,与传统四要件理论相比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通信秘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确认与保护。中德刑事立法在侵犯通信秘密犯罪上存在显著区别,主要包括立法体系、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成立以及诉讼条件等方面。侵犯通信秘密犯罪是隐私权刑法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隐私权刑事立法的规定已经落后于实践需要。德国刑法关于侵害通信秘密罪的立法规定存在我国刑法值得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1.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具有双重面向,其在网络空间内的大规模推广催生了一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黑色产业链。现行刑法主要存在以下规制困境: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困难;二是理论与实务对破解人脸验证行为的定罪存在分歧;三是非法使用人脸信息的规制缺位。对此,应当从人脸识别犯罪产业链的各环节入手,非法收集行为应通过实质解释将人脸信息归为“公民个人信息”,进而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破解人脸验证并未破坏数据和系统安全,应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非法使用行为需结合行为性质与用途具体判断,确定相应罪名。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罪是危害交通安全的一种犯罪,据统计,中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全世界第一,这样使得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到巨大的损失。由此可见,问题的严重性是不可忽视的。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等几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规避前科,逃避累犯的认定,往往虚报姓名、谎报年龄或冒用他人姓名,被害方也存在虚报年龄的现象,导致办案错误,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法律威严,更侵害了无辜公民合法权益。当事人趋利避害的侥幸心理和现行身份管理制度的缺陷是主要原因。刑事诉讼中虚报身份信息的行为应作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冒名、虚报年龄行为应予以入罪。  相似文献   

14.
与普通诈骗罪相比,电信诈骗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有其特殊性。从心理学比如犯罪决策、人格因素、社会建构因素等视角,对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认定进行分析,对于准确界定此罪与彼罪,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地打击日益蔓延的电信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见危不救”事件的频发,人们开始争论“见危不救”者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如果有是否应当让“见危不救”在刑法上入罪。从法理上看,“见危不救”行为符合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论”的观点,具备在刑法上入罪的法理基础,应该在我国建立“见危不救罪”。在同时符合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等犯罪构成四要件时,应当认定为“见危不救罪”,“见危不救”者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   

16.
宋代为预防官员贪赃犯罪,通过采取加强培育官员的法律素养、强化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实行重禄养廉等一系列措施对赃罪进行预防,以图遏制腐败,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宋代作为一个以“人治”为特征的封建政权,存在着大量的特权人群,法律的权威性得不到保障,法律的重要性得不到正确认识,这就决定了这些措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宋代官员的贪赃犯罪,而不是根除。  相似文献   

17.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都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但是在刑事领域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其立法目的不同于民事和行政领域,故对犯罪的认定较为严格。认定商业秘密罪的成立,必须在主体上认定与侵犯商业具有关联性,构成复杂客体侵犯性,主观上存在故意以及客观上对商业秘密产生实害性。  相似文献   

18.
合同诈骗罪虽然规定在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但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取得罪,取得型的财产犯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要件。一般来说,非法占有目的中包括达到了刑事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排除意思和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利用意思。合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合同诈骗等于合同加诈骗,而诈骗等于欺诈加非法占有目的。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在合同诈骗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中均起着重要的作用,而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其中的关键。本文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做了相关探索。  相似文献   

19.
药品安全向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在风险社会大背景下,有关假药犯罪的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使我国药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假药的定义不明确、忽视了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构成要件中行为方式的规定过于狭窄等。要全面科学的明确假药的定义,建议将该罪设置在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刑法分则第二章)中,扩大其行为方式的范围,从而更好的打击假药犯罪活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20.
张娅 《职大学报》2015,(1):84-89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客体应为公民个人的信息权以及国家对公民身份的管理秩序,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司法实践中侦查取证困难、起诉主体不明确造成了该罪认定中的困难。应明确相关主体的行为规则以及该罪的具体界定标准,并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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