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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23):73-74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新增的一项罪名,该罪名明确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范畴。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从法条里可知该罪危险的载体是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这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除这两种行为以外,还有吸食毒品或者麻醉药物后驾驶车辆等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规制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范围过于狭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无法囊括所有应当处罚的危险驾驶行为,"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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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璋 《大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3)
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是一对较难区分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是有一定区别的,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国家赋予的妇女特有的性权利,这是区分此两罪的首要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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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在司法适用中,对该罪的行为对象、客观行为和犯罪主体应进行合理的界定.该罪属于行为犯,应当以行为犯为标准科学认定其犯罪的停止形态.在罪数方面,应注意该罪与相关犯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只符合一罪的构成要件的,按所构成的犯罪论处;同时符合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论处. 相似文献
5.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4)
对成年人犯罪累犯除外规定的理解尚存在争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只针对后罪还是同时针对前后两个罪?争论的原因在于学界对累犯的本质尚未形成一致意见。累犯的正当性在于法令存在和现实需要,累犯的前提是犯罪,而不是刑罚,累犯的前罪应当是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相似文献
6.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6,(3):59-64
犯罪客体不论是法益或是社会关系,表达的内涵是一致的;其对社会危害性抽象的表现应当纳入犯罪概念之中而非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必要说从规范评价、价值评价以及直接决定此罪与彼罪的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但其理由都是值得商榷的。"犯罪行为二元论"作为一种剔除了犯罪客体的犯罪构成理论,与传统四要件理论相比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4)
文章通过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发现,行为潜在危险性大、后果严重等对定罪具有显著性影响。其中公共安全认定偏于保守,与本罪适用过度问题的关联性不大;而危险方法认定标准模糊,是本罪口袋化倾向的诱因。因此,建议从行为本身强度、危险紧迫性、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内在危险方面对危险方法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8.
徐凌 《扬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30(4):22-25
随着我国“见危不救”事件的频发,人们开始争论“见危不救”者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如果有是否应当让“见危不救”在刑法上入罪。从法理上看,“见危不救”行为符合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论”的观点,具备在刑法上入罪的法理基础,应该在我国建立“见危不救罪”。在同时符合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等犯罪构成四要件时,应当认定为“见危不救罪”,“见危不救”者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
9.
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罪中的一种。在现代社会中,滥用职权罪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会造成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害,而且破坏国家机关形象,影响国家职权行使之效能。因此,世界各国、各地区均对滥用职权行为给予严惩。通过对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比较,本文着力说明本罪在犯罪主体与犯罪客观方面两地的规定存在不同。大陆地区立法者有必要借鉴澳门地区立法,力图使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更加明确化,以实现处罚范围的妥适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9,(7):124-126
与普通诈骗罪相比,电信诈骗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有其特殊性。从心理学比如犯罪决策、人格因素、社会建构因素等视角,对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认定进行分析,对于准确界定此罪与彼罪,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地打击日益蔓延的电信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郭献朝 《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2008,22(2)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新增的犯罪宜定名为背信操纵上市公司罪.此罪的含义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此犯罪的刑事责任应予改进,一是增设资格刑;二是加重刑罚. 相似文献
12.
通信秘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确认与保护。中德刑事立法在侵犯通信秘密犯罪上存在显著区别,主要包括立法体系、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成立以及诉讼条件等方面。侵犯通信秘密犯罪是隐私权刑法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隐私权刑事立法的规定已经落后于实践需要。德国刑法关于侵害通信秘密罪的立法规定存在我国刑法值得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3.
易志鹏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2):41-4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立的罪名,即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行为定为犯罪。本罪的设立体现了刑法的与时俱进,弥补了现有受贿犯罪立法的缺陷,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法网,同时也有利于与国际刑法接轨,但在本罪的认定过程中仍应严格把握两个问题,即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问题,关于共犯的问题,以期对本罪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更准确的定性。 相似文献
1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客体应为公民个人的信息权以及国家对公民身份的管理秩序,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司法实践中侦查取证困难、起诉主体不明确造成了该罪认定中的困难。应明确相关主体的行为规则以及该罪的具体界定标准,并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5.
针对毁林犯罪的多样性与复杂性,通过典型案例,对我国毁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立法缺陷进行初步分析,提出了增设毁坏森林资源罪的设想。 相似文献
16.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加入的罪名,对于本罪的客体,理论界素有争议,但鲜有论及。笔者拟在梳理现有理论的基础上,从犯罪客体的基本理论出发,做一些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杨文涵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3,(1):91-98+112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具有双重面向,其在网络空间内的大规模推广催生了一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黑色产业链。现行刑法主要存在以下规制困境: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困难;二是理论与实务对破解人脸验证行为的定罪存在分歧;三是非法使用人脸信息的规制缺位。对此,应当从人脸识别犯罪产业链的各环节入手,非法收集行为应通过实质解释将人脸信息归为“公民个人信息”,进而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破解人脸验证并未破坏数据和系统安全,应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非法使用行为需结合行为性质与用途具体判断,确定相应罪名。 相似文献
18.
祝娟 《贵阳金筑大学学报》2000,(3)
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起到了积极作用。笔者在充分肯定和论证其积极作用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缺陷和实践困难,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含混性,举证责任有悖法律规定,其认定不合证据原则,不符合定罪的法律要求。在实践中,往往还产生时间界定困难。证据审查判断困难,对合法收入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认为进一步修正或取消该罪为宜,只要加强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加强制度建设,仍然可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 相似文献
19.
施春军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6,17(1):56-60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在适用中的诸多困惑引起我们较多的思考,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市场,证券、期货犯罪亦有其特殊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可供参考的案例并不多,本文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共同犯罪等特殊问题都一一做了探讨,意旨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江西蓝天学院学报》2015,(1):84-88
药品安全向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在风险社会大背景下,有关假药犯罪的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使我国药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假药的定义不明确、忽视了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构成要件中行为方式的规定过于狭窄等。要全面科学的明确假药的定义,建议将该罪设置在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刑法分则第二章)中,扩大其行为方式的范围,从而更好的打击假药犯罪活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