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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制”是国家为保证出版物质量而制定的出版法规,即对书稿的政治性、学术性、知识性、艺术性等整体质量作出基本评价、确定是否采用,所实行的由责任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社长(总编)终审这样一种编辑程序。多年来“三审制”为保证图书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加强和保证图书质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规范性制度。然而,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三审制”却受到了冲击,在一些出版社,“三审制”形同虚设,流于形式,造成了图书质量的滑坡。这就是所谓的“三审制”虚化现象。“三审制”有三大属性。一是管理性,表现为编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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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书稿实行“三审制”,在我国已坚持了40多年。无论不同时期各出版社执行得怎样,“三审制”保证图书质量的作用功不可没,这便是要坚持“三审制”的原因。由于人们对“三审制”认识的差异和操作上暴露的问题一又使图书内容和编校质量问题层出不穷,读者作者怨声载道,社会舆论抨击之声不绝于耳,这就是必须完善“三审制”的理由。论述编辑初审、加工的文章车载斗量,而从编辑角度审视。终审”的文章寥若晨星。笔者不揣浅陋一仅就“终审”问题直抒己见,求教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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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制”的误识及辨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实践中,人们对“三审制”的执行有着不同的态度。比较常见的错误做法是将编辑审读与编辑加工混淆起来.书稿审读的“三审制”在执行时就变形为所谓发稿的“三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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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稿三审制是出版社多年来一贯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这项制度的执行,对保证图书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三审制受到了严重冲击。在一些编辑人员中,三审制被认为是一种过时的烦琐的制度。在一些图书的生产过程中,三审制已经名存实亡。三审制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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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更应下在“审稿”之前人民卫生出版社副社长、编审郭有声毋庸置疑。“三审制”对于保证书稿质量起了重要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要在实践中逐步提高审稿水平。从编辑工作角度来说,以往对于作者交稿后的审稿、编辑加工工作非常重视,多数出版社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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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三校制是我国出版工作的基本制度,出版社都应执行三审制审稿程序。三审制即责任编辑(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均可担任责任编辑)对书稿进行初审(一审),编辑室主任(副主任)或由出版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复审(二审),社长、总编辑或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终审(三审)。这种审稿程序,是一种递进制约的关系,初审、复审、终审三个审次可在学科、知识背景、编辑水平和能力上交叉互补,最大程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书稿,认真负责、有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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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书稿三审的“好”与“快”冶金工业出版社郭历平书稿“三审制”是出版社几十年来一直坚持,并对提高图书质量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出版工作向质量效益型转移时,三审工作如何做到既“好”又“快”,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研究的课题,下面我想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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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制是为保证出版物质量而实行的审编稿件的制度.1952年,国家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中规定:“一切采用的书稿应实行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审稿制度.”1980年,由国家出版局制定、中宣部批准施行的《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又重申了这一制度.多年的实践证明,认真坚持这一制度,出版物质量就能得到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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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书稿三审制自50年代初期实行以来,对于保证图书质量和我国出版业的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分析起来,以前的“三审制”有较浓重的“官本位”的色彩。在我国现在的出版界,出版社的业务干部大都是按行政级别配备的,具有鲜明的行政权力属性。编辑室主任一级有科级、有处级的,总编辑有处级、有局级的;选拔出版社的这些业务干部一般是按照行政级别来考虑的,选拔的原则也是按照干部选拔的标准进行的。从选拔干部的角度,比如,从年轻化标准、具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等等来考虑,某些同志被任命为编辑室主任、副总编辑或总编辑,可能是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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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强调书稿“三审制”,为的是提高图书质量。作为一个科技期刊编辑部,五六个人,甚至三四个人办一份月刊,那该怎样来把住审稿关,以提高期刊的质量呢?有人认为,责任编辑掌管稿件的“生杀”大权是天经地义的,也有人认为,科技稿件专业性强,只能靠专家把关,期刊编辑集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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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加工是编辑工作中的重要的环节,也是编辑的一项基本功。出版社实行严格的三审制,对每一书稿都进行认真审核,层层把关,各负其责,使书稿的编辑加工质量有了保证。责任编辑在图书出版流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要按出版要求对政治性和科学性问题做深入的检查,对所发现的错误和不妥之处加以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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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出版界关于出版社现行三审制的议论颇多,成为改革出版社编辑管理体制的热门话题之一。笔者根据近年工作的经验,提出如下看法。一、现行三审制的利弊在议论改革现行三审制的文章中,以湖南教育出版社欧阳维诚、刘华清所写的《论出版社“三审制”的改革》(载《编辑之友》1988年3期)和康秉礼所写的《关于科技编辑体制改革的认识和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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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制是在五十年代初确立下来的。1952年10月,出版总署公布了《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为审稿的基本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第五条第一款指出:“一切采用的书稿应实行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编辑制度。”《规定》所要求的三审,是指对于“一切采用的书稿”。如果一部书稿,经过初审,认为不宜采用,再经编辑室主任复审,如同意初审意见,一般即作退稿处理,不再经总编终审。这就是说,对于不采用的书稿,一般只经二审。如果复审者不同意初审的退稿意见,而初审者坚持时,或者复审者认为有必要请总编裁决时,也可经由终审决定。对于采用稿,五、六十年代在实际工作中还不止三审。一般是四审:助理编辑初审、编辑复审、编辑室主任这一审称为复核,最后由总编辑决审——即终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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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制亟需改进与完善——出版管理改革之我见■李凤玲当前实行的三审制,即“一切采用的书稿实行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审稿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出版工作实践,证明了它对于贯彻党的出版方针,保证图书质量,起了积极的作用,是一个行之有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