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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嫁多“郎”的悲喜剧——对一稿多投现象的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时下,一稿多投,一稿多登,已成为文坛新“景点”,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文化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随便翻开报纸、期刊,从国家级的到省级的,从市地级的到县级、厂级、乡级的,从日报到晚报、周报,从严肃的到通俗性质的,几乎都刊发过一稿多投的稿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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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总以“有损媒体及读者利益”为由,责备“一稿多投”者。其实这种责备往往委屈了投稿者。其一,稿件只有“登”出来,才能成为现实的知识产品,才谈得上“有损”还是“有益”,而刊登大权掌握在媒体编者手中。一稿如果只是“多投”,而没有“多登”,何来“有损”之说?因此有问题也出在“多登”上。既如此,该打投者的板子,还是该打有稿件生杀之权的编者的板子?应是不难明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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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件审理时限的概念一稿多投或一稿多登是目前学术失范较普遍的现象。避免一稿多投及一稿多登是作者与期刊编辑部共同的责任。《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刮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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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避免"一稿多投""一稿多登"的建议 总被引:18,自引:5,他引:13
提出避免“一稿多投”“一稿多登”的2条建议:1)遵照合同法,完善出版合同制度;2)期刊编辑部之间建立信息通道,利用电子函件提前发送期刊目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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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稿多投”至“一稿多发”的缘由与发展,阐明了作者的多投与编者多发的社会背景,随着科技期刊主要依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撑,电子网络版的发展,著作权管理的相应完善,多投与多发问题才能逐渐消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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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老通讯员在二重集团公司新闻写作培训班上讲课时 ,不少年轻的通讯员反映 ,所投稿件如石沉大海 ,以后的稿件应向何处投?我毫不犹豫地回答 :“稿件应向能做到“三必”的报刊社投送。一是“必寄刊用通知”。本来寄“刊用通知”是一种惯例 ,然而今天却很难见其尊容了。其原因是发刊用通知 ,新闻单位必增加人手、增加开支、增加邮寄费。其实发刊用通知虽给报刊增添了麻烦和负担 ,但却密切了同作者的关系 ,双方沟通了感情 ,且做到了信息的交流 ,这岂不是于人于己都有利?再则发刊用通知 ,也有助于防止和克服“一稿多投”、“一稿多登”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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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几家全国著名的出版类期刊上读到了一篇作者相同、标题稍异、内容大同小异的文章,引起了笔者对“一稿多投”、“一稿多用”的法律问题的思考。能不能“一稿多投”?对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体而言,“一稿多投”有两种:一是同时“一稿多投”,即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同时将同一作品投到几个刊物上;二是按《著作权法》规定,在超过一定的期限先后将同一作品投到不同的刊物。前者是《著作权法》不允许的,后者则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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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是报刊界和学术界共同探讨的话题,具有著作权利属性,但其行使应受必要规制.规制一稿多投,可以首先从治理一稿多发入手,通过建立网络平台及时发现一稿多发,成立报刊联盟准确认定一稿多发,订立出版合同平等约束一稿多发.在此前提下,明确作者义务,明晰编辑责任,修改相关法律,进而有序放开一稿多投,达到既保护作者一稿多投权利,又规避报刊社一稿多发风险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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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战线》1991年第1期《一月谈》栏目中刊登了凌大同志的《何以“一稿三用”?》一文,编者加了按语,表示赞同。我读后感受颇深,但却不愿苟同。说感受颇深是自己也曾有过同样的看法,不愿苟同是因为现在的认识与凌文的观点大相径庭。其一:凌大同志文中说:“凡署名文章,一般情况规定不得一稿两投(两用)或多投(多用)……”平时经常有通讯员问我:“你们新闻单位为什么规定不能一稿多投?”说实在的,对这条不成文的规矩我真讲不出多少理由,常常以这是“规定”搪塞过去。平时还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某个通讯员写的稿子被几家新闻报刊采用,就有入不解地问:“你们新闻单位不是规定不准一稿多投吗?一篇稿拿几次稿费?”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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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一稿多投”合法化。其理由如次:1,对作者来说,如若“一稿多投”合法化,那么,作者就有权一稿两投、三投甚至几十投……这样,优质稿件,就可能被刊发数次,十几次甚至数十次,而且,今年被刊发的稿件,搁上几年以后,还可以以“新作”面目再次被循环刊用……这样做的结果,明显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也不利于激发作者不断进取的精神。各国出版界也未见此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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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一稿多投”合法化。其理由如次: 1,对作者来说,如若“一稿多投”合法化,那么,作者就有权一稿两投、三投甚至几十投……这样,优质稿件,就可能被刊发数次,十几次甚至数十次,而且,今年被刊发的稿件,搁上几年以后,还可以以“新作”面目再次被循环刊用……这样做的结果,明显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也不利于激发作者不断进取的精神。各国出版界也未见此先例。 2,对报刊编辑来说,如果“一稿多投”合法化,各编辑部所收到的稿件将几倍、十几倍地大幅度增加。这对于经常叫嚷“人手不足”的大部分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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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报刊社征稿启示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兼与宾长初先生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报刊社的约稿通知是要约邀请,对作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禁止“一稿多投”,因“一稿多投”造成“一稿多用”的,应视情况,由作者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