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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一稿两投的几点做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防止一稿两投的几点做法张燕燕1.给作者以明确的时间约束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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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稿多投”说几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版广角》2002,(6)
时下,随着传媒的发达,一稿多投、多发现象已经相当普遍。《著作权法》第32条前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多数编辑是反对“一稿多投”的。编辑在选稿的时候,总是要考虑读者的需求。“一稿多投”会直接影响到报社和编辑的声誉。读者不可能知道一篇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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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编辑部答复作者稿件录用的时间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学术期刊编辑工作中,由于多种原因,对所有来稿均执行30日内答复有困难。为了不违背《著作权法》,我国大多数学术期刊在稿约中声明“作者在3个月(有些期刊声明6个月)内未收到录用通知的可改投他刊”。声明隐含有与作者事先约定的功能。笔者认为,这样虽然也算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但不适应当前信息时代的需要。稿约中声明答复作者稿件录用的时间太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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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一稿三用”?》一文发表后,许多同志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究竟一稿是否可以多投?综观各种观点,似乎都言之有理。其实,如果对著作权法的规定稍加留意,就不难分清是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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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论文发表时滞问题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3 2条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 国家科委也明确要求学术期刊“努力减少稿件在编辑部的滞留时间 ,以最快的速度报道出去减少信息贬值” ,此外还对报道时差作了具体规定。科技期刊的出版周期对于推动科技创新意义重大。尽管《著作权法》颁布至今已逾十年 ,但科技期刊论文发表时滞太长的问题仍未真正得到解决。论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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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一稿三用”?》一文发表后,许多同志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究竟一稿是否可以多投?综观各种观点,似乎都言之有理。其实,如果对著作权法的规定稍加留意,就不难分清是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避免了一篇佳作会被极个别不识货的编辑“枪毙”的现象,也避免了版面、编辑和排字工人劳动的浪费,对读者来说,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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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件审理时限的概念一稿多投或一稿多登是目前学术失范较普遍的现象。避免一稿多投及一稿多登是作者与期刊编辑部共同的责任。《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刮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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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颁布以来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就杂志社而言 ,作者向编辑部投稿 ,即允许杂志社以编辑的方式使用其作品 ,但在使用权的具体行使过程中 ,即从作者投稿、编辑审改到杂志刊登 ,由于对作者使用权相关的法律规范不能准确地认识 ,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本文拟就作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权限、使用范围等问题 ,与广大编者、作者共同探讨。一、稿件使用时间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著作权人向杂志社投稿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杂志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 ,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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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几家全国著名的出版类期刊上读到了一篇作者相同、标题稍异、内容大同小异的文章,引起了笔者对“一稿多投”、“一稿多用”的法律问题的思考。能不能“一稿多投”?对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体而言,“一稿多投”有两种:一是同时“一稿多投”,即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同时将同一作品投到几个刊物上;二是按《著作权法》规定,在超过一定的期限先后将同一作品投到不同的刊物。前者是《著作权法》不允许的,后者则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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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不论是作者,还是编辑出版部门,都应按我国著作权法办事。作者一稿两投不仅违背我国著作权法,而且有悖于我国的传统道德。出版者不及时处理稿件,履行法定义务,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作者回执,也是违法的。出版者与作者在著作权法面前是平等的:作者在投稿时,应向出版者庄严承诺,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不得向其他出版者投稿;出版者在收到稿件后,也要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完成一、二、三审,及时提出审稿意见和处理意见,通知作者。这样,作者与出版者之间,才能逐步建立互信的良性循环关系,一稿两投重复发表的问题自然可以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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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药学期刊为例,将审稿周期和出版周期作为切入点,采用官网、数据库等公开途径查询与作者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了解目前期刊对审稿周期和出版周期的管理现状以及作者的真实投稿意愿。结果发现,造成“一稿多投”始终“禁而不止”的原因可能在于多数期刊没有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完成审稿或明确约定审稿周期,有些期刊即使约定了审稿周期也没有认真执行,且期刊的实际审稿周期和出版周期超过了作者的心理耐受阈值。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期刊应正确领会《著作权法》精神,尊重作者的投稿利益,明确、细化稿约中对审稿周期、出版周期的约定,提高期刊的出版伦理规范意识等建议,旨在为合理解决一稿多投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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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正的受害者?——谈“一稿多投”现象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一稿多投”行为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一稿多投指著作权人(作者)把自己的作品(稿件)在法定期限内同时投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出版单位(报社或杂志社)。它是发出要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为一般经济合同的要约 ,其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 ,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如符合要约规定条件的商业广告。但精神产品(作品)的特殊性 ,使与其有关的要约行为也具有特殊性。向报纸、杂志投寄的稿件是知识劳动成果———作品 ,不论其是否发表 ,都享有著作权 ,因而这种要约是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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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报刊社征稿启示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兼与宾长初先生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报刊社的约稿通知是要约邀请,对作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禁止“一稿多投”,因“一稿多投”造成“一稿多用”的,应视情况,由作者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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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是指对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其他报刊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摘编的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中包含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两种限制,一种是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另一种是著作人对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反限制。下面分别就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限制与反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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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业余作者,近年来经常向各级报刊电台投稿,迄今为止已左国内近八十家报刊电台上发表稿件三百七十余篇。通过投稿,我发现绝大多数报刊对作者都是很尊重的,但也确有部分报刊从不同程度上“冷落“了作者。据我归纳,目前报刊对作者投稿作出的反应大体上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日“特别积极型”。报刊收到作者的来稿后,及时向作者发出“收稿通知单”或“用稿通知单”抑或退稿信。稿件一经采用即寄报(刊)样和稿酬。《法律与生活》、《秘书之友》、《人才开发》等报刊就属于此种类型。二曰“积极型”。报刊收稿时不向作者发出任何“信号”,若刊用就寄报(刊)样和稿酬,不采用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