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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规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时并未涵盖所有的犯罪主体,应取消认定该罪主体的二元分类标准,代之以"是否知悉内幕信息"的一元分类标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规则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应删除第5条第2款的规定,统一按照第5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认定;该司法解释在认定罚金刑数额时存在一定的纰漏,限于司法解释的角色定位,适时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该罪的法定刑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近年来案发数量相较过去有了显著提升,呈现出涉案金额高、违法所得特别巨大、司法实践量刑畸低的特点。为惩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活力,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上提高该罪的法定刑幅度及"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在司法层面充分利用法定量刑空间并谨慎适用缓刑。唯有如此方能增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违法成本,充分震慑与惩治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空白罪状,对其正确理解与适用需要辅之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比较该法与《刑法》的不同之处,主要涉及的是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之间的关系、狭义的内幕交易和广义的内幕交易之间的关系三个基本问题。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需要结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把握重要性、秘密性和相关性三个特征。基于犯罪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考虑,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不宜归入内幕交易的行为之中。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内幕交易行为概念,短线交易行为并不在其规制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4.
本文论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 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和刑事责任四个方面的问题。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作者提出主要可由故意构成 ,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则也可由过失构成。对于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作者认为如果所泄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情节严重的 ,按照解决法条竞合的原则处罚  相似文献   

5.
证券市场中存在的“老鼠仓”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刑法修正案(七)》也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规定,将其归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但该罪与老鼠仓行为的特征有很大区别,这种安排并不合适。而呼声较高的设立背任罪的设想也与我国立法现状存在冲突。根据老鼠仓犯罪的实质及我国刑事立法情况,折中的方式是设立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背任罪,并将其作为刑法第182条之一。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美国的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对内幕交易罪主体的探讨,论述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一个对主体范围的限制发展到逐渐宽泛的过程。同时主张我国刑法对本罪的主体应当采用一般主体的立法模式的观点,并以此为中心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7.
理论界对刑法180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罪名界定严重不统一。从罪名的法理基础、罪名的功能、选择性罪名的优点等方面来看,刑法180条界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相似文献   

8.
《证券法》在有关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对受害人的民事救济等方面的界定需要增强可操作性。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除内幕信息知情人外。还有具备内幕交易主客观条件的非内幕人员;对内幕信息的标准要进一步量化;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要确定化,明确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害人的范围、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和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9.
论证券内幕交易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券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极易发生、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不能由过失推导。该罪认定要注意划清内幕交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国家机密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其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谊罪;“信息尚未公开”是判断内幕信息的重要标准,至于市场是否消化该信息与内幕信息的认定无关。  相似文献   

11.
台湾刑法与大陆刑法中分别存在预备犯与犯罪预备概念,两者虽称谓与性质不一,但两者所指涉的对象却同一,表述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对两者的理解。世界范围内预备犯(犯罪预备)的处罚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立法模式与处罚原则方面。统观世界范围内预备犯(犯罪预备)的处罚模式,台湾刑法与大陆刑法对预备犯(犯罪预备)规定的差异清晰可见,在比较中借鉴与完善是大陆刑法孜孜以求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2.
《禁毒法》立法有适度超前性。以《禁毒法》部分刑事法律责任条款为研究视角,从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特征及相关条款的历史渊源进行分析,探讨《禁毒法》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法律责任衔接问题,以期更好地完善惩治毒品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指导涉毒执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充分发挥《禁毒法》作为打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基本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法定刑立法配置的基础观念——以罪刑均衡原则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定刑立法配置的过程中要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其体现包括个罪的内部均衡和罪与罪之间的外部均衡,内部均衡是指个罪罪刑关系中罪质与刑种、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间的均衡,外部均衡是指各章罪个罪之间罪刑关系的相对均衡,整体的协调。  相似文献   

14.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未排除未成年犯适用无期徒刑的可能,而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未成年犯则不宜适用无期徒刑;未成年犯能够适用管制刑,但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5.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但“危险驾驶罪”立法仍存在缺陷,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过于狭窄,情节界定比较模糊,在法定刑方面只规定了基本犯.而对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者没有涉及。因此,我们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危险驾驶罪罪状、合理设置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以及其他法律设定柔性惩罚措施来实现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6.
在刑法第310条第2款和第349条第3款的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几个罪刑关系轻重失衡的悖论,应通过立法的完善和合理解释予以消解。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相似文献   

18.
1997年的新刑法在第30条和第31条,对单位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做了规定,这是刑法理论界的重大突破。单位未完成形态问题是构建单位犯罪理论体系的重要部分,不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确认定单位犯罪有着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239条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内容应该能涵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内容;为体现对婴幼儿的特别保护,“以婴幼儿为人质的”应作为绑架罪的一加重处罚情节:起刑点十年有期徒刑和绝对死刑的规定没有注意与其它法条之间的协调,也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故对这一条款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定罪司法解释的功能在于将定罪的过程具体化,引导法官将具体行为定格在刑法条文所设立的模型之中。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定罪司法解释需要在罪之法定原则的制约下,以客观存在着的刑法条文为对象进行解释。作为连接刑法条文和司法定罪的桥梁,定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只能是原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化,对模糊性犯罪构成的解释需要解释者通过分析其他明确要件的方法来使模糊要件清晰化,原罪具体的构成要件作为定罪司法解释具体的标准不可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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