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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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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各国对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不同,主要以欧盟的信息平等理论和美国的信赖关系理论为主导。尽管新《证券法》对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进行修改,但是由于仍以信赖关系理论作为主要理论基础,导致立法存在一些问题:主体范围不一致,部分应当纳入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人员被遗漏等。经过梳理分析已裁判的案例发现,司法认定存在以下难题:部分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存在争议,对非证券内幕交易主体正当获取内幕信息的认定不尽相同,经过多次传递的证券内幕信息接收人存在认定困境。针对立法与司法中的问题,我国应当以采用二元理论,以信息平等理论作为主要理论基础,对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进行立法修正,重新构建主体范围,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并设定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其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谊罪;“信息尚未公开”是判断内幕信息的重要标准,至于市场是否消化该信息与内幕信息的认定无关。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空白罪状,对其正确理解与适用需要辅之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比较该法与《刑法》的不同之处,主要涉及的是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之间的关系、狭义的内幕交易和广义的内幕交易之间的关系三个基本问题。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需要结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把握重要性、秘密性和相关性三个特征。基于犯罪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考虑,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不宜归入内幕交易的行为之中。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内幕交易行为概念,短线交易行为并不在其规制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美国的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对内幕交易罪主体的探讨,论述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一个对主体范围的限制发展到逐渐宽泛的过程。同时主张我国刑法对本罪的主体应当采用一般主体的立法模式的观点,并以此为中心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5.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规则的立法现状和前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规则的立法现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对内幕人中的界定不全面、对内幕信息的界定不够准确、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内幕交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且处罚力度不够以及证监机构难以适应反内幕交易的需要等几方面,通过对当今国际制裁内幕交易法律规则的比较和借鉴,提出应建立我国自己的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界定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方式,提高相关法规的操作性并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成立专门的反内幕交易机构以加强制裁。  相似文献   

6.
整顿和规范全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应当切实抓好八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强化监管,堵塞漏洞,打击金融犯罪,是急迫的任务。打击内幕交易犯罪行为,是打击金融犯罪的任务之一,然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内幕交易犯罪中若干问题还存在诸多分歧,这些分歧不力于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文章提出:对内幕信息应实行“中”标准;对内幕交易犯罪主体认定应适当扩大《证券法》的规定;对内幕交易犯罪主观方面应完善“故意且无目的说”。  相似文献   

7.
理论界对刑法180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罪名界定严重不统一。从罪名的法理基础、罪名的功能、选择性罪名的优点等方面来看,刑法180条界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相似文献   

8.
禁止内幕交易是各国证券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证券法》没有规定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本文从内幕交易的界定、民事赔偿主体、归责原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及赔偿金额确定等方面探讨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证券市场上有“三大祸害”(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其中虚假信息居首,而虚假信息中很大一部分是虚假财务报表,审计师往往失足于此。因此,健全审计师的民事赔偿制度,不仅可使受害人获得权利救济,而且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注册会计师在虚假陈述中所起的作用出发,探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方面的民事责任性质、责任的认定标准及受害人范围的确定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内幕交易的规制是发达国家证券立法的三根支柱之一,内幕信息作为内幕交易的核心载体。如何正确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关键点在于确立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在内幕信息的判断这一立场上,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但一般认为内幕信息应当具有非公开性、重大性的特征,我国立法确定的认定标准,表面上似乎规定周延,但实际上存在标准模糊、规定笼统的缺陷。文章试借鉴英美证券法的理论,以我国证券立法规定为基础,以此提出相关对策,以求对内幕信息判断标准的本土化重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论证券内幕交易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券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极易发生、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不能由过失推导。该罪认定要注意划清内幕交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国家机密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规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时并未涵盖所有的犯罪主体,应取消认定该罪主体的二元分类标准,代之以"是否知悉内幕信息"的一元分类标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规则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应删除第5条第2款的规定,统一按照第5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认定;该司法解释在认定罚金刑数额时存在一定的纰漏,限于司法解释的角色定位,适时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该罪的法定刑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对认定内幕交易究竟是应以“利用”内幕信息还是以“知悉”内幕信息为标准这个问题,可以借鉴在认定内幕交易的其他经验,采“知悉”为标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此才能有效而方便地认定内幕交易。  相似文献   

14.
曹启林 《考试周刊》2008,(9):236-237
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件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引发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普遍关注.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世界各主要国家对内幕交易行为刑事制裁上,都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总体的原则是通过对犯罪的刑事制裁,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以保护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证券欺诈主要表现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各种形式的证券欺诈之民事责任的主体各不相同,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专业顾问和证券商;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除公司内部人员外,还应包括知情的公司外部人员以及派生的内幕信息人员;操纵市场的责任主体一般是指实施了以人为方式控制证券价格以图牟利行为的任何人,但安定操作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免于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6.
内幕交易因其对证券市场机制、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及证券市场信心造成不利的影响而被严厉地予以规制。然而,在当今证券市场上,过度规制内幕交易不仅在操作上非常困难,而且容易引起不良甚至相反的社会效果。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和执法层面对内幕交易进行完善,以期在规制内幕交易时最大限度避免其所带来的弊端,发挥其优越性的一面。  相似文献   

17.
浅析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欺诈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证券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承担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在实践中要不断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8.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近年来案发数量相较过去有了显著提升,呈现出涉案金额高、违法所得特别巨大、司法实践量刑畸低的特点。为惩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活力,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上提高该罪的法定刑幅度及"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在司法层面充分利用法定量刑空间并谨慎适用缓刑。唯有如此方能增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违法成本,充分震慑与惩治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19.
周印 《双语学习》2007,(8M):153-154
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对于一个市场来说是致命的,它直接挑战的是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一个内幕交易泛滥的市场是不会有什么光明的前途的。本文从法律的角度透视和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滋生内幕交易的性质、危害和社会成因。从而认为内幕交易是对私权的严重侵犯。针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出现的内幕交易行为,通过此文希望对该行为有更深刻的认识,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20.
证券内幕交易归责理论是证券内幕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此,我国学在证券法制研究中或有涉及,并形成了不同的归纳。笔认为,证券内幕交易归责理论作为评价交易中法律关系的准则,应把内幕交易对一定法律关系的侵害、破坏作为构成自身体系的现实依据,内涵上应是关于内幕交易所侵害、破坏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的理论,外延上应表现为对侵害、破坏相关法律关系的一切内幕交易行为的理论覆盖。在此基础上,信赖、泄密、受托、受密、窃密、滥用等六种准则共同构成规制内幕交易法律关系的法律基准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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