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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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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论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 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和刑事责任四个方面的问题。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作者提出主要可由故意构成 ,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则也可由过失构成。对于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作者认为如果所泄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情节严重的 ,按照解决法条竞合的原则处罚  相似文献   

2.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其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谊罪;“信息尚未公开”是判断内幕信息的重要标准,至于市场是否消化该信息与内幕信息的认定无关。  相似文献   

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第七次修正案新增的罪名之一,由于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其法定刑幅度问题也一直被学者重点讨论。该罪作为《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在法定刑援引上理应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相同,即具有两档法定刑。文章通过对相关刑事判决数据的分析,建议对该罪的入罪标准重新进行数额构建,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适当提高该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美国的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对内幕交易罪主体的探讨,论述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一个对主体范围的限制发展到逐渐宽泛的过程。同时主张我国刑法对本罪的主体应当采用一般主体的立法模式的观点,并以此为中心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5.
论证券内幕交易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券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极易发生、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不能由过失推导。该罪认定要注意划清内幕交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国家机密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6.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近年来案发数量相较过去有了显著提升,呈现出涉案金额高、违法所得特别巨大、司法实践量刑畸低的特点。为惩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活力,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上提高该罪的法定刑幅度及"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在司法层面充分利用法定量刑空间并谨慎适用缓刑。唯有如此方能增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违法成本,充分震慑与惩治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7.
理论界对刑法180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罪名界定严重不统一。从罪名的法理基础、罪名的功能、选择性罪名的优点等方面来看,刑法180条界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空白罪状,对其正确理解与适用需要辅之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比较该法与《刑法》的不同之处,主要涉及的是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之间的关系、狭义的内幕交易和广义的内幕交易之间的关系三个基本问题。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需要结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把握重要性、秘密性和相关性三个特征。基于犯罪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考虑,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不宜归入内幕交易的行为之中。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内幕交易行为概念,短线交易行为并不在其规制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证券与期货市场相应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证券期货的内幕交易行为由于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危及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文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定义与危害,国内外关于本罪的立法概况,本罪的概念与特征等方面对本罪进行相关论述,以便对本罪有一个更为客观的认识。  相似文献   

10.
证券市场中存在的“老鼠仓”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刑法修正案(七)》也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规定,将其归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但该罪与老鼠仓行为的特征有很大区别,这种安排并不合适。而呼声较高的设立背任罪的设想也与我国立法现状存在冲突。根据老鼠仓犯罪的实质及我国刑事立法情况,折中的方式是设立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背任罪,并将其作为刑法第182条之一。  相似文献   

11.
在内幕交易罪的构成,以内幕信息(台湾称之为重大消息)的存在为前提.一个重大消息的成立,是否应该有他的确切成立时点?如果有这样一个时点的存在,又该如何认定该时点呢?本文讲结合台湾明基内幕交易案,探讨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2.
当前,各国对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不同,主要以欧盟的信息平等理论和美国的信赖关系理论为主导。尽管新《证券法》对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进行修改,但是由于仍以信赖关系理论作为主要理论基础,导致立法存在一些问题:主体范围不一致,部分应当纳入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人员被遗漏等。经过梳理分析已裁判的案例发现,司法认定存在以下难题:部分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存在争议,对非证券内幕交易主体正当获取内幕信息的认定不尽相同,经过多次传递的证券内幕信息接收人存在认定困境。针对立法与司法中的问题,我国应当以采用二元理论,以信息平等理论作为主要理论基础,对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进行立法修正,重新构建主体范围,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并设定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3.
论证券内幕交易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幕交易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证券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认定内幕交易罪,并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罪的立法,无疑会对中国的证券市场产生极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整顿和规范全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应当切实抓好八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强化监管,堵塞漏洞,打击金融犯罪,是急迫的任务。打击内幕交易犯罪行为,是打击金融犯罪的任务之一,然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内幕交易犯罪中若干问题还存在诸多分歧,这些分歧不力于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文章提出:对内幕信息应实行“中”标准;对内幕交易犯罪主体认定应适当扩大《证券法》的规定;对内幕交易犯罪主观方面应完善“故意且无目的说”。  相似文献   

15.
内幕交易的规制是发达国家证券立法的三根支柱之一,内幕信息作为内幕交易的核心载体。如何正确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关键点在于确立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在内幕信息的判断这一立场上,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但一般认为内幕信息应当具有非公开性、重大性的特征,我国立法确定的认定标准,表面上似乎规定周延,但实际上存在标准模糊、规定笼统的缺陷。文章试借鉴英美证券法的理论,以我国证券立法规定为基础,以此提出相关对策,以求对内幕信息判断标准的本土化重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曹启林 《考试周刊》2008,(9):236-237
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件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引发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普遍关注.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世界各主要国家对内幕交易行为刑事制裁上,都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总体的原则是通过对犯罪的刑事制裁,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以保护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对认定内幕交易究竟是应以“利用”内幕信息还是以“知悉”内幕信息为标准这个问题,可以借鉴在认定内幕交易的其他经验,采“知悉”为标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此才能有效而方便地认定内幕交易。  相似文献   

18.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规则的立法现状和前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规则的立法现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对内幕人中的界定不全面、对内幕信息的界定不够准确、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内幕交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且处罚力度不够以及证监机构难以适应反内幕交易的需要等几方面,通过对当今国际制裁内幕交易法律规则的比较和借鉴,提出应建立我国自己的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界定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方式,提高相关法规的操作性并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成立专门的反内幕交易机构以加强制裁。  相似文献   

19.
在去年5月底,因涉嫌严重经济违纪问题,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被宣布接受组织调查。"李启红案"于本周在广州开审。据称李氏被控"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受贿罪"三项罪名。同案被审的,还有她的丈夫、弟弟和弟媳及中山公用数名前高管共计十名被告。该案亦开内地现职高官因涉嫌股市内幕交易被查处、并被追究刑责之先河。  相似文献   

20.
《证券法》在有关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对受害人的民事救济等方面的界定需要增强可操作性。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除内幕信息知情人外。还有具备内幕交易主客观条件的非内幕人员;对内幕信息的标准要进一步量化;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要确定化,明确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害人的范围、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和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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