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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泽 《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118-120
内幕交易的规制是发达国家证券立法的三根支柱之一,内幕信息作为内幕交易的核心载体。如何正确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关键点在于确立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在内幕信息的判断这一立场上,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但一般认为内幕信息应当具有非公开性、重大性的特征,我国立法确定的认定标准,表面上似乎规定周延,但实际上存在标准模糊、规定笼统的缺陷。文章试借鉴英美证券法的理论,以我国证券立法规定为基础,以此提出相关对策,以求对内幕信息判断标准的本土化重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闫殿军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0,16(3):33-36
本文从美国的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对内幕交易罪主体的探讨,论述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一个对主体范围的限制发展到逐渐宽泛的过程。同时主张我国刑法对本罪的主体应当采用一般主体的立法模式的观点,并以此为中心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3.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规则的立法现状和前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规则的立法现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对内幕人中的界定不全面、对内幕信息的界定不够准确、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内幕交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且处罚力度不够以及证监机构难以适应反内幕交易的需要等几方面,通过对当今国际制裁内幕交易法律规则的比较和借鉴,提出应建立我国自己的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界定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方式,提高相关法规的操作性并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成立专门的反内幕交易机构以加强制裁。 相似文献
4.
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件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引发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普遍关注.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世界各主要国家对内幕交易行为刑事制裁上,都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总体的原则是通过对犯罪的刑事制裁,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以保护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吴舟 《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2,(6):93-9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规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时并未涵盖所有的犯罪主体,应取消认定该罪主体的二元分类标准,代之以"是否知悉内幕信息"的一元分类标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规则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应删除第5条第2款的规定,统一按照第5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认定;该司法解释在认定罚金刑数额时存在一定的纰漏,限于司法解释的角色定位,适时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该罪的法定刑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证券内幕交易是指知情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内部证券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所掌握的内部信息提供给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是信息滥用的典型表现,它严重违背了证券交易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顺利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论是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禁止内幕交易作为其证券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7.
徐伟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3):52-56
证券内幕交易归责理论是证券内幕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此,我国学在证券法制研究中或有涉及,并形成了不同的归纳。笔认为,证券内幕交易归责理论作为评价交易中法律关系的准则,应把内幕交易对一定法律关系的侵害、破坏作为构成自身体系的现实依据,内涵上应是关于内幕交易所侵害、破坏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的理论,外延上应表现为对侵害、破坏相关法律关系的一切内幕交易行为的理论覆盖。在此基础上,信赖、泄密、受托、受密、窃密、滥用等六种准则共同构成规制内幕交易法律关系的法律基准性原则。 相似文献
8.
贾建明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4(1):11-14,65
整顿和规范全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应当切实抓好八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强化监管,堵塞漏洞,打击金融犯罪,是急迫的任务。打击内幕交易犯罪行为,是打击金融犯罪的任务之一,然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内幕交易犯罪中若干问题还存在诸多分歧,这些分歧不力于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文章提出:对内幕信息应实行“中”标准;对内幕交易犯罪主体认定应适当扩大《证券法》的规定;对内幕交易犯罪主观方面应完善“故意且无目的说”。 相似文献
9.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其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谊罪;“信息尚未公开”是判断内幕信息的重要标准,至于市场是否消化该信息与内幕信息的认定无关。 相似文献
10.
11.
12.
论证券内幕交易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昌来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0(5):63-67
证券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极易发生、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不能由过失推导。该罪认定要注意划清内幕交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国家机密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3.
王静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Z1):40-42
在证券市场中,各种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监管控制者一直在竭力避免的一个问题,因为这将导致部分人员受到利益的诱惑而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进行不法牟利行为,典型如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部分能够在信息公开前得知公司利好或利空消息的人士,面对道德、法律、利益的考量,最后铤而走险,谋己私利,并损害了以合法方式参与交易的投资人。显然,这是一种破坏市场正当交易的行为,将严重影响交易者对市场的信心,继而不利于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如何在具体的情形下尽量的规制内幕交易行为,寻找其法律规制基础,笔者将对我国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的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将来的证券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郭嗣彦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4):19-22
证券欺诈主要表现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各种形式的证券欺诈之民事责任的主体各不相同,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专业顾问和证券商;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除公司内部人员外,还应包括知情的公司外部人员以及派生的内幕信息人员;操纵市场的责任主体一般是指实施了以人为方式控制证券价格以图牟利行为的任何人,但安定操作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免于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5.
16.
包姝妹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4(3):69-72
证券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是指内幕交易人员利用其知悉的内幕信息与不知情的一般投资者进行交易,以牟取利益或避免损失。它违背了证券市场奉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因此,应当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笔者从立法角度分析了规制内幕交易的必要性,提出内幕交易的规制机制应包括事前的预防机制和事后的制裁机制,并对其中的具体制度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7.
吴凤玲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9(1):79-82
对认定内幕交易究竟是应以“利用”内幕信息还是以“知悉”内幕信息为标准这个问题,可以借鉴在认定内幕交易的其他经验,采“知悉”为标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此才能有效而方便地认定内幕交易。 相似文献
18.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证券与期货市场相应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证券期货的内幕交易行为由于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危及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文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定义与危害,国内外关于本罪的立法概况,本罪的概念与特征等方面对本罪进行相关论述,以便对本罪有一个更为客观的认识。 相似文献
19.
20.
周贤日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4):30-35
禁止证券内幕交易是国内外证券市场有序发展的必要法律保障,我国目前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证券立法不能适应我国证券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应对各国证券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内幕交易立法价值和构成要件等基本原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