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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采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阐述了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修改完善情况,认为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五个特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范围广且力度强;法律明确规定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通过引入"合理人"制度来判断合理使用和侵权行为;独立的法律救济方式;悉尼奥运组委会采取一切措施营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指出,我国应借鉴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加强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提高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位阶,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修改完善为《特殊标志保护法》,建立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
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了全面审视,在肯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现实作用和重要意义的基础上,详细探讨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是否为我国的“国际义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属性认定、《奥标条例》融入我国法律体系、标志和权利人有关疑问、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救济途径等问题。认为《奥标条例》需要完善。但从现实需求和有关理论发展水平方面考虑,目前并非修订《奥标条例》的最佳时机,2012年或2016年奥运会之后考虑修订《奥标条例》才比较实际。在此之前应密切关注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加深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逐步积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经验。  相似文献   

3.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分析了我国奥林匹克标志法律保护的依据,发现我国奥林匹克标志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方面存在缺陷;行政执法认定不准,缺乏配合;司法保护审理期限过长,效率不高;法律法规体系未能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完全接轨等.提出了完善我国奥林匹克标志法律保护的对策.  相似文献   

4.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出于第三方的地位,其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的粗糙、落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做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成为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规定尚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模糊、"未获利"和"标示"条款缺乏实际作用等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只明确规定了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标的内容,却未规定非奥标权利人出于非商业目的合理使用奥标的标准,这势必会造成奥标保护和非奥标权利人需求之间的矛盾。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与既往相比奥标的推广力度变得更大,途径也更加多元,因此明确非奥标权利人能够在多大范围内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奥标变得十分重要。通过考察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历届奥运主办国关于奥标保护的相关立法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在对奥标严格保护的同时也允许非奥标权利人在合理范围自由使用奥标并且为之设定了具体标准。借鉴域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将《奥林匹克宪章》最新规定转化为国内法,灵活运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明确划定奥标合理使用的类型和标准。  相似文献   

6.
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在立法体例上,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产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够充分,产品"缺陷"的判定标准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对受害者的救济方面,损害赔偿范围狭窄,赔偿数额较低等;我国产品责任法规中,对产品的概念、范围的界定不统一,甚至有相互矛盾之处;而且对涉外产品责任的规定少。要从根本上遏制目前我国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侵权和完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应从立法体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缺陷的判定标准、对受害者的救济方式"产品"的界定以及涉外产品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运动员人格标识的商业化特征日益明显,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多,存在未经许可使用、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合同到期还仍无偿使用等侵权行为。而立法层面,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人格权商品化法律,其保护条款主要分散于民事基本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社会行业行为守则中,且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如保护范围狭窄、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明确、没有规定继承和转让等。在司法实践方面,法院对人格权商品化性质的认定模糊不清,对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行为的认定缺乏明确的依据,也没有统一的赔偿和判决标准。为更好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可借鉴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完善与人格权相关的民事法律,健全《侵权责任法》救济途径,建立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体育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首先探讨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然后以奥林匹克标志的特殊性为例探讨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例外情况,并且从法律设计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奥林匹克标志带有一定的官方性质,这也是《奥林匹克宪章》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提出的要求。面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奥林匹克标志的官方属性这一冲突,本文提出应该通过官方标志的保护模式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官方标志保护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应以此为契机得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带给人们不只是物质生活的变革,同时也在催生着法律制度的变革。《侵权责任法》36条的规定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于网络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对侵权主体范围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做出了初步规定。本文通过对侵权责任立法理念的再认识,阐释了当前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理念的不足之处。其次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当前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从司法实践出发,提出独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完善的路径依赖。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对补偿责任的有关规定,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大创举。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补偿责任,能给受害人给予经济补偿、精神抚慰,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和警示人们谨慎从事有关行为。正确认识补偿责任的性质、法理基础、构成要件及补偿责任的范围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处理有关涉及补充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赋予了被侵权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作为与民事侵权相对的国家侵权领域也迫切需要对被侵权人的精神利益进行救济与保护。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对此项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范围过于狭窄等多种原因,司法实践中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引起了不少争议。下文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出发,结合世界代表国家的立法经验,分析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与不足,以期提出一些看法与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务中,环境共同侵权案件处理中存在"共同侵权"属性认定认识不统一、根据排放标准划分加害人责任的方法存在质疑等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建议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加强对环境侵权的认定,进一步明确行为人内部责任的划分,对于达标排放的企业的责任认定可适当小于超标排污的企业以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4条有关规定确定环境侵权是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相似文献   

13.
中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用文献资料、逻辑等研究方法,阐述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的重大意义,阐明了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特征及其保护途径与策略,结果表明: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既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财政保障,又保护了IOC合法赞助商的权益,还能促使奥林匹克运动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机动车代驾是一个近年来引人关注的话题,但《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规并未对此作相关明确规定。因此,在机动车代驾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损害,其责任主体的认定尤为关键。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和我国立法态度,以"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相结合的认定标准较为适宜。同时,通过对机动车代驾行为的定性,能在最终认定责任主体上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5.
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法,对北京奥林匹克域名的价值及受侵权现状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域名侵权概述及北京奥林匹克域名的价值,根据其受侵权的现状,列举了域名保护的法律依据,借鉴国外保护奥林匹克域名的成功案例,提出了保护北京奥林匹克域名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著作权侵权行为入手,探讨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侵权认定以及出版实践中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1176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为解决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纠纷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具体而言,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为文体活动领域,其主体上只有其他参加者可以借此作为抗辩事由,方式上作为免责事由排斥公平责任、与有过失。由于受害人同意的部分功能被自甘风险替代,以及受害人同意在当前体系下的诸多制约因素使其没有得到立法确认,这些立法选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的很多争议。然而对其在体育运动中的研究仍处起步阶段,条文中的“一定风险”“文体活动”以及对过错程度的认定等仍存在一些争议,实践中可以通过强化法官裁量权,借助指导案例解释疑点,同时发挥专业力量解读运动规则,强化体育理性人理论对过错认定的作用,从而明确立法释义,助力司法释疑。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网络交易引起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而我国对于互联网民商事中的管辖权归属、责任认定和证据确立等方面没有立法规定,实务中都是参照一般民商事管辖模式审理,这不利于网络侵权审判工作。在互联网+的时代,司法机关也应与时俱进,用互联网思维创新介入网络交易治理和涉互联网民商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充分发挥司法介入经济治理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19.
高空掷物侵权作为民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其行为主体的难确定性,导致对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态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通过对侵权责任形态的构成要件以及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认为在该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上,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由建筑物的相关使用人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形态为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20.
网络平台公司在顺风车服务中该承担何种责任,法学界历来存在争议。《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但是第38条的规定将顺风车从网约车中剔除,而《指导意见》亦并不倾向于将顺风车网络平台公司认定为承运人。根据《电商法》第38条的规定,将顺风车网络平台确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给了解决顺风车网络平台责任承担的思路,即让顺风车网络平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危险开启理论和社会总成本最低理论,同时,网络平台不在情形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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