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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夏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4):76-77
面对如今官场权色交易愈演愈烈的现状,性受贿是否入刑已经成为社会讨论焦点。在限定性受贿的表现形式的前提下,从性受贿应否入罪、如何入罪这两个维度出发进行探讨。性受贿入罪具有普遍的民意基础和法理依据,也与我国历史和国际反腐趋势一致。就性受贿如何入罪而言,当前的权宜之计是运用刑法解释学,对性受贿中的"受托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请托人用金钱雇佣的性服务"纳入"财产性利益"的范畴,以便适用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长远观之,从立法层面将受贿罪的"财物"扩大为"利益",才是改良受贿罪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
2.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5):123-125
受贿罪的法益应当符合法益特征,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值得提倡。在受贿罪犯罪圈不断扩大的今天,受贿罪应当以抽象危险犯予以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不能远远不能承受打击受贿的需要,因此应当在抽象危险犯的指导下,以危险结果要件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3.
孙靖珈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5):84-85
受贿罪以数额为主,其他情节为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限制了非财产性利益与其他情节入罪的适用。本文站在《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从定罪量刑标准独立与根据受贿罪主体身份设置加重刑法探讨"轻数额化"的定罪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4.
易志鹏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2):41-4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立的罪名,即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行为定为犯罪。本罪的设立体现了刑法的与时俱进,弥补了现有受贿犯罪立法的缺陷,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法网,同时也有利于与国际刑法接轨,但在本罪的认定过程中仍应严格把握两个问题,即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问题,关于共犯的问题,以期对本罪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更准确的定性。 相似文献
5.
斡旋受贿存在法定刑过重、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重叠等诸多问题。贿赂犯罪侵犯的都是职务行为的正当性以及社会一般信赖。从犯罪成立理论分析,斡旋受贿存在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替代得可行性。在刑法分则中,直接删除《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的内容,直接以《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代替斡旋受贿的内容,作为《刑法》第388条。 相似文献
6.
以政策过程为研究切入点,利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认为影响体育政策执行的主要因素有:体育政策问题认定、体育政策文本、政策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工具和执行环境等.为提高体育政策执行效应,应强化对体育政策问题的认定,并出台条款明确、措施完善的政策文本;在具体执行环节,应平衡执行主体的利益博弈,并提高政策执行客体的认知程度;利用相对综合性的政策执行工具,有效降低不同政策执行的冲突,体现共容利益的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7.
王敏 《大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
受贿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在《刑法》第385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也加以具体界定。但随着我国体制的变迁,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原则也在不断变化,对此问题仍需重新澄清和继续研究。 相似文献
8.
张鑫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10):66-67
在我国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紧密相关,但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法官判决时的依据存在很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责任的认定取代了交通肇事罪中刑事责任的认定。对于交通肇事中的责任,应该根据违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失等方面来认定。 相似文献
9.
10.
11.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24):79-80
葡萄、豆角缘何天价,莫非真的昂贵到只能用天价加以衡量?我们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才能彰显公平、公正。笔者从立法原意、法理基础出发,主张此类盗窃科研试验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该行为的主体、客体符合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这一点毋庸置疑,因而主观方面的价值认识与客观方面的数额认定,成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2011年新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颁布和实施,笔者尝试适用新法解旧题也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2.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24):111-113
机动车代驾是一个近年来引人关注的话题,但《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规并未对此作相关明确规定。因此,在机动车代驾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损害,其责任主体的认定尤为关键。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和我国立法态度,以"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相结合的认定标准较为适宜。同时,通过对机动车代驾行为的定性,能在最终认定责任主体上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3.
电竞游戏运行画面性质认定是解决相关著作权纠纷的首要步骤,游戏画面的独创性认定不仅关乎其作品性质,更关涉电竞游戏开发商、电竞主播等主体权益。鉴于司法实践与学界对电竞游戏运行画面独创性的认定存在模糊不清、缺乏体系化等问题,提出,应厘清电竞游戏运行画面独创性的认定路径,建立类型化的独创性认定体系,明确画面元素原创性、元素编排性的认定标准,规范法律适用,以期促进电竞产业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14.
徐函修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4,23(5)
网络用户通过信息存储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依赖于对其主观过错的认定.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需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外在行为来判断其主观过失,而注意义务是现代侵权法上判定主观过失的基准,也是主观过失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必然结果.通过判断服务提供商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何莹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2,(5):1-3
协同育人作为新时代背景下发展出来的全新育人观念,这种追求是让各大教育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并借助在载体完成沟通和互动,形成育人工作上的合力,促进学生学习潜能和优势特长的发展,达到更加优质的育人效果.而新兴媒体技术的出现,为达成这一目标提供了便利.而如何利用新媒体技术促进各类教育资源、教育主体的融合,形成育人的协同效应,需要... 相似文献
16.
徐凌 《扬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30(4):22-25
随着我国“见危不救”事件的频发,人们开始争论“见危不救”者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如果有是否应当让“见危不救”在刑法上入罪。从法理上看,“见危不救”行为符合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论”的观点,具备在刑法上入罪的法理基础,应该在我国建立“见危不救罪”。在同时符合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等犯罪构成四要件时,应当认定为“见危不救罪”,“见危不救”者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
17.
基于收集证据不同于提供证据、认证不同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理论指导,公安、检察机关只是立功的查证主体,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是认定立功的主体,当检察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做出酌定不起诉而终止诉讼程序时,立功的认定权由检察机关享有和行使。人民法院对立功证明材料应进行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审查,程序审查集中在立功证明材料的来源方面,实体审查意味着应对立功证明材料进行质证。 相似文献
18.
从业禁止是我国刑法典中新规定的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它的司法适用存在不少困惑,因此从利用职务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适用阶段和具体实施要求三方面出发对其具体适用进行分析具有现实意义.在利用职务便利上,它必须是工作内所具备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在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上,它可以带有平等性且必须做狭义界定;在适用阶段和具体实施要求上,它不包括死刑和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且必须确保禁止的是与其利用职务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最密切联系的相关职业. 相似文献
19.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4)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将首次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种被纳入民事领域的最高立法保护。但学者们对于是否确立"个人信息权"仍有争议。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必要确立个人信息权并与隐私权相区分。我国还缺乏一般性规定;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还处于消极保护权能,未谈及积极保护权能,信息利用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信息利用者在利用的过程中未涉合目的性原则;还需进一步完善监督与追责制度。 相似文献
20.
付余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30(13):26-27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都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但是在刑事领域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其立法目的不同于民事和行政领域,故对犯罪的认定较为严格。认定商业秘密罪的成立,必须在主体上认定与侵犯商业具有关联性,构成复杂客体侵犯性,主观上存在故意以及客观上对商业秘密产生实害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