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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刘宁  刘扬 《教育发展研究》2021,41(20):59-66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不确定法律概念+空白要件"的形式为教育惩戒权行使留出较大的裁量空间和判断余地.教育惩戒裁量基准是指对《规则》中裁量事项的具体化,旨在为学校和教师在作出惩戒决定时提供判断选择标准.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发挥着为惩戒权行使提供具体化裁判标准、为受教育权提供能动性保护和实现惩戒权自我约束的多重功能.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应遵循过惩相当、平等对待和明确性的法治原则.建构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制度,应厘清裁量基准的创制主体与效力位阶,引入情节细化和效果格化的二元技术框架,并完善教育惩戒裁量基准中的程序性规则.  相似文献   

2.
基于行政自制的理念,裁量基准作为控制行政裁量权的一种机制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裁量基准通常采用细化情节和格次效果的形式,但是这种规则的细化可能会导致裁量基准的僵化。要实现个案正义,还必须赋予行政执法人员个案情况考虑义务。  相似文献   

3.
裁量基准作为行政自制的利器,旨在实现行政法规范的具体化,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作为解释性行政规则的裁量基准,其性质并不是法,但对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具有拘束力,可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为了保障个案正义之实现,行政执法者仍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超越裁量基准之限界.  相似文献   

4.
科学制定实施细则是推动教育惩戒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但要不要以及如何科学制定实施细则却困扰着中小学管理者。裁量基准理论为实施细则的科学制定提供了适切的理论框架和智识启发,通过分析18份实施细则的文本发现,实施细则的制定者主要采用情节细化、效果格化、程序制式化等技术将法定范围内的裁量权予以细化,使惩戒情形更具体明确、惩戒幅度更科学合理、惩戒正义更加看得见,但也存在惩戒情形的细化未遵循法律保留和法益等同性规则、惩戒方式的格化违背上位法规定和比例原则、制定程序的空转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为此,应通过修改规章来限缩教育惩戒裁量基准,适度压缩学校在惩戒情形和方式上的裁量权,规范纪律处分的适用条件和情形,落实师生和家长参与并加大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5.
《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被喻为中国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听证程序之启动做出了规定,该听证制度透视出了政府在将公众参与引入重大行政许可上的努力。但是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启动上仍然存在着行政裁量侵害公众参与的潜在危险。对上述条款进行重构,可以在行政裁量基准设定过程中引入公共参与,完善裁量基准的列举方式以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等方面作出努力。  相似文献   

6.
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界定模糊,加剧了权力运行的强弱两极化格局:在狭义层面,执法主体单一、行为种类有限、执法范畴狭隘导致教育法律的实施效果相对有限;而在广义层面,管制任务宽泛、程序制约粗疏、裁量空间扩张又使得执法权行使的自主性有所彰显。欲消解这种强弱两极化的表象,既要坚持广义的教育行政执法概念,更要将多元执法主体和行为纳入行政法规体系,与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原则、制度相衔接,还应当兼顾法律实施的一般性与教育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实现刚性执法与柔性执法、协同执法与相对集中执法权、硬法规范与软法规范的结合,充分发挥不同执法体制机制在教育治理中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7.
自由裁量权反映了行政权在现代社会治理过程中不断扩张的趋势,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自由裁量权的着重点是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建立系统的行政裁量基准,压缩行政裁量权的空间。通过系统的裁量基准,规范实践中的行政裁量行为,以期行政行为的恰当与公正。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成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裁量权力运行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行政裁量基准作为一种发源于基层实践的新兴的制度,仍存在着制定主体混乱、形式不统一、效力认识存在差异等诸多问题。本文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视角,拟对实践中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存在的问题作一下梳理分析,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提出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将教育行政执法整合划入综合行政执法是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的教育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呈现出以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为重点执法对象、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以及下移执法重心至镇街为重要措施等基本特征。针对执法主体转变制度依据不足、教育综合行政执法的专业性体现不够、教育行政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衔接不畅等问题,尤其针对处理“双减”政策下教育行政部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执法与教育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趋势之间的关系,应完善执法制度供给、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10.
论学校心理教育从“问题取向”到“积极关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裴利华  李芳 《教育探索》2008,(11):118-119
当前学校心理教育存在目标片面化、课程问题化、咨询医学化倾向,其实质是“问题取向”式心理教育,它制约着心理教育的深入发展。必须转换研究视角,从过分关注学生的心理问题转为重点培养学生的积极心理品质,对学生心理予以积极的人文关怀。“积极关怀”式心理教育要从目标设定、课程开发、师生关系、差生评价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1.
加强教育执法及其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法治教是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工作指针。我国现阶段教育法治状况不容乐观。我国应从完善、完备教育立法 ,强化教育法律意识 ,健全教育执法机构 ,加强对教育执法的监督诸方面营造教育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12.
行政处罚中裁量权的行使及其规制问题是行政法领域规范执法的关键性问题,税务处罚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亦是税收法治及税收公平的重要一环。本文从行政裁量权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行政裁量权在税务处罚中的实证分析及地方税务行政处罚实践,最终着眼于行政裁量权行使中的自我规制与外部监督,提出需兼顾内部裁量基准的细化与外部监督的具体化,以期梳理裁量权的争论点。  相似文献   

1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从而引起了政府职能的转变。随着这一转变,需加深行政体制改革,转变行政执法模式。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和“一站式”服务的尝试可以极大地方便公众,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及加快民主建设步伐。但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和“一站式”服务本质上仍没触及政府角色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问题。我国需建立一种遵循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坚持“以公众利益”为本的行政执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教师教育惩戒不同于学校惩戒,通过对《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解读可以发现,其中所使用的“教师教育惩戒”一词与广义上包含了警告、退学等学校处分在内的惩戒概念不同,而是属于狭义上的惩戒概念。通过与日本中小学教育惩戒权中相关狭义惩戒内容的比较分析,研究者认为,当前我们的视野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如何设定教师教育惩戒的方式与程序上,而是应该将学生失范行为当作一个更大的课题。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遵守正确的校内规范并进一步养成健全的人格,其所要面对的不仅仅包括违反课堂纪律、不认真对待学业,更有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等,而后者的问题很难单纯地通过教师教育惩戒进行应对。应该允许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上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果认可教师教育惩戒包含一定物理有形力的行使,那么有必要在惩戒方式的客观必要性、相当性与实施主体的主观目的正当性上进行限定,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境进行判断,防止惩戒过当变为体罚。  相似文献   

15.
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法定条件,实务中往往存在不规范使用现象。各种客观、主观因素构成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影响。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公民权利,需要从制度和管理层面满足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目的性要求,给其以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16.
教育创新直接影响教育制度的结构与社会“技术—经济范式”的进程,其实质是社会利益结构通过教育系统表现出来的力量对比变化。基于技术革命的经济长波运动决定了社会利益生产与教育创新的路径与周期性,教育创新应以有利于我国顺应经济长波规律的赶超发展过程中“两个文明”的协同作为价值标准,以有利于我国在此过程中形成与演化符合“毁灭性创造”机制的“技术—经济范式”为实践标准。  相似文献   

17.
当前中国教育法学研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20多年来开展的教育法学研究,从过于偏向对教育立法成果的研究而轻视对教育法制现实问题的探讨,到深入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实际问题重视教育主体权力的研究,使教育法学研究从本体论和方法论诸方面提出了进行整体思考的价值取向问题。教育法学是“行为法学”。教育法律规范从产生到实现的全过程,实质上是教育价值法律化与教育法律价值化的转化过程。对教育法律效果进行研究和探讨,既是教育法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教育法制实践的呼唤。当前,对教育法学研究应持的取向是:既要研究“文本中的教育法”,也要研究“行动中的教育法”,这一研究价值取向的转变,是教育法学理论研究之必需,也是中国教育法制实践的呼唤。  相似文献   

18.
在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下,需要全面而科学地认识我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主要问题。必须科学审视高中教育"普及"含义,科学决策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中的"收费"政策,把实现教育公平与提高教育质量作为加快普及的要求内容。  相似文献   

19.
高杭 《教育研究》2021,42(2):123-130
教育行政权责清单是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教背景下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具备教育法治建设与教育治理变革两大方面的制度功能。解决教育行政执法领域执法需求与执法能力之间的突出矛盾对执法活动的跨部门协同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实践中教育行政权责清单制度存在的"碎片化"问题严重制约跨部门协同目标的实现。为了提升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效能,应适度拓展教育行政权力清单的规范性依据层级,充分发挥教育行政权责清单的行政组织法功能,创新教育行政责任清单编制模式,推动教育行政权责清单制度在新时代改革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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